(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一、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如下:一、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二、法院受理后指定财产管理人;三、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四、制定和批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程序开始,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六、执行完毕,企业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权利人申请法院宣布企业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破产重组的重组债务
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提交申请要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那么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是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原国有企业改成公司时,要清理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
三、破产重组流程
破产重整的流程:1.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2.其次,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3.3.债务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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