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赋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该规定执行两年多来,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对国家的税收征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二、加大费用成本,减少生产经营所得,从而规避纳税
在查账征收方式厂,由于合伙人(独资人)需要根据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纳税,企业加大费用成本可以相对减少生产经营所得,从而可以减少纳税。因此,有些企业往往尽一切可能增大费用成本,这些费用成本中夹杂了大量“非配比”的费用成本。在企业列支的费用成本中,有些费用成本是明显的非配比费用成本,有些费用成本则界限模糊。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税收秩序,我认为:税务部门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之外,还应对某些行业的企业允许列支的或税前扣除的费用成本进行明确的项目界定或比率界定。当然,要想全郎明确界定所有的配比费用成本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一些特定行业的某些种类的费用成本是可以明确界定的。在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费用成本界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任意加大费用成本而减少纳税问题的发生。
三、设置两套账,隐瞒收入,规避纳税
有的企业在不同的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多个账户,并相应设置内外两套账,只将一部分收入记人对外账簿中,从而隐瞒部分收入,减少纳税。这种逃避纳税的行为不只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存在,在各行业企业中皆有发生,是一种社会现象,需要国家采取措施统一治理。按照规定,一个企业通常只允许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目前,对开立多个基本账户的企业,人民银行具有统一的稽核系统可以检查出来,只要各开厂’行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这种情况基本可以避免。但银行对于企业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则无
更多限制,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这些账户,如果企业不主动对外提供,外界(包括检查部门)很难掌握。因此,有些企业往往开立多个一‘般账尸,并将其中一个或多个账户隐瞒,从而隐瞒相应的收入,减少纳税。为”厂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我认为,中央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管理系统,要求各商业银行随时上报企业的所有账户,每月随企业的基本账户对账单一起打印下发企业账户清单(详细列出企业现有的所有账户的账号等信息)。这样,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在检查时,要求企业提供一下此账户清单即可掌握企业是否有账外账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小金库”,减少偷漏税行为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不计提或少计提职工工资,规避职工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以后,我国有的地区实行查账征收,有的地区实行核定征收。北京市等地区一直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企业每季度按照合伙人(独资人)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个人所得税,而不考虑生产经营所得的具体数额。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单位虚增费用成本减少生产经营所得而规避纳税的行为。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合伙人(独资人)只需按收人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生产经营所得不再纳税,税额的大小与费用成本的大小无关。而且,依法纳税后,合伙人(独资人)叮对年终分红直接提取现金,也不必再纳税。但是,对于企业聘用的职工,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规避此部分税金,有些单位往往不计提或少计提部分职工工资,由合伙人(独资人)从分红提取的现金中支付其工资。虽然不计提职工工资会相应减少成本费用,但由于税款征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不根据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纳税,因而与成本费用数额大小无关。这样,该部分职工的工资收入在账面不体现,变为“幕后”操作,出现了逃税行为。鉴于此,我认为对个人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不宜继续使用,而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时,若成本费用相对增大,生产经营所得会相对减少,合伙人(独资人)便会为避免多纳税而据实计提职工工资费用,从而有效避免该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尽管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有关部门
积极调查研究,堵塞漏洞,企业自我约束,遵纪守法,一定会使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更加完善,税收秩序更加井井有条。
张勇顺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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