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子女与领养子女的差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8:14:06 99 人看过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子女与养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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