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征用佛山市石湾区集体土地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34:37 210 人看过

城区、石湾区及所属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将我市建设成为广东省第三大城市,市政府决定加快石湾区西部开发的步伐,对石湾区的集体土地实行征用,由市进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配套和统一划拨或出让。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范围

征地范围是石湾区张槎镇南北大涌以西,沿规划中的季华路两侧的土地,包括海口村、莲塘村、大富村、村头村和村尾村等五个村的约7000亩土地。还包括石湾区澜石镇石头村、鄱阳村、奇槎村的土地约800亩。

二、征地方法及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统一的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这次征地,由市、区、镇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领导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的有关审批手续。被征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工作。具体方法是:先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征地预公告,进行补偿项目登记,协商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编制报批方案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出用地批文,落实各项补偿支付补偿费,最后被征地村、组交出土地。

市政府成立统一征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这次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组织主持征地补偿方案制定和协商、核实面积、组织资料上报等。征地补偿协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地上物补偿款由市工业区综合开发总公司支付。

三、征地补偿

这次统征土地统一按佛府[2001]023号文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耕地、园地、林地、鱼塘每亩补偿7.5万元,其中含每亩2.4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征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每亩补偿7.5万元。其中,属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用地,扣除道路面积后,划回相等面积,与留用地一并选址安排解决;属宅基地的,若已参照建筑面积的准市场价实行房地货币补偿的,则土地不再补偿;若房地分开补偿的,土地按上述标准补偿,地上物按建筑物造价扣除折旧补偿。征用基堤、河涌、荒地每亩补4万元。

(二)征用高压走廊按规定控制范围的土地,每亩统一按上述标准70%补偿。

(三)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土地,暂不列入征用范围,以租用的形式解决,租金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测定后确定。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水田每亩补1500元,旱地每亩补1000元,菜地、鱼塘(含干塘费)每亩补2500元。青苗补偿原则上按现状进行补偿,即现状有什么补什么,没有种养的不补偿。其他树木、竹等农作物按核实的标准补偿。

(五)地上物补偿原则:一是合法建筑给予补偿,二是建筑物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各类结构补偿标准如下:①框架结构每平方米450—500元;②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60—380元;③砖瓦结构每平方米220—260元;④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20—150元;⑤猪舍每平方米80元;⑥粪池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50元。

(六)违章建筑一律不给予补偿,责令无条件自行拆除。

被征农用地原负担的农业税自征地批文发出后的第二年,财政部门应给予核减。

征地预公告发出之日起,被征地村、组应中止土地承包和租赁协议。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并且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留用地安排

为解决征地后村民的生活问题,除了给予征地补偿外,还划给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留用地安排的总原则是,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避免零星分散,采取相对集中的办法,按征地总面积的12%安排留用地,其中属于征用高压走廊的土地,按6%安排留用地。征地总面积是扣除依法取得的用地面积之后的征地面积。留用地按包含道路中线的总用地计算,但不包括25米(含25米)以上路宽的道路面积。留用地以生地留给,被征地村、组负责前期开发、平整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留用地手续,市工业区综合开发总公司负责缴交留用地税费。

五、征地补偿费支付

从征地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30%预付,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征地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支付余下征地各项补偿费。被征地村、组收齐各项补偿费后,属菜地的一个月内交出土地,鱼塘及其它土地三个月内交出土地。

六、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这次征地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镇两级政府要切实配合市政府这次征地工作,要积极引导群众、疏导群众,营造一个理解、支持的氛围。被征地的村、组以及村民必须服从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以大局为重,支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对已按上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而拒不服从国家建设征地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起哄、闹事、妨碍政府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执行本通知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5日 06: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土地相关文章
  • 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现发布《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市长2003-08-28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实行征用的行为。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地,并按
    2022-04-13
    196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是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保证高新区城市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需要,保护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保证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凡在高新区(东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律由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高新区城市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的具体工作由高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下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费用,签订协议。二、管委会根据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
    2023-06-10
    173人看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统一征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印发《绍兴市市区统一征地暂行规定》,请贯彻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绍兴市市区统一征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使绍兴市市区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征地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统一征地,是指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征地程序,统一土地补偿标准,统一劳力安置标准和统一交纳税费。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乡、镇、村企业)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市区集体土地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绍兴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管局)负责管理市区统一征地工作,具体征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征办)组织实施。其它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征用。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应以
    2023-06-10
    428人看过
  • 佛山市关于全市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办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法院,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准确、及时地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严肃性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及佛山市所管辖各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房地产评估所或各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其他评估机构是从事评估业务的房地产评估服务机构。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商定,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的价格评估工作均委托各市的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涉及房管局自己及下属单位的案件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中,需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各评估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精神,指定有评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公正、合理、准确、
    2023-04-22
    329人看过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统一管理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统一管理,实行市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积累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发[1997]11号和赣发[1997]11号文件精神,以及《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市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计委、建设局、房管局制订具体用地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昌江区土地管理局由市土地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改“景德镇市土地管理局昌江分局”,为市
    2023-06-10
    8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拨)用地附图统一规格的通知
    为严格建设用土审批制度,逐步实行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国家建设征(拨)用地附图的规格、要求印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按统一规格报件。附件:国家建设征(拨)用地附图的规格要求。附:国家建设征(拨)用地附图的规格要求一、用地单位提供的图件一律用国家统一绘制的地形图作基础编制,不能用“示意图”代替。二、征(拨)用地附图一般包括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但铁路、公路、堤坝等线形地物(以下简称线形地物)需另附标准横断面图。三、图面设计要匀称、美观、清晰。图的主题要突出,同时要合理配置图头(图名)、图廓线、征(拨)用地面积汇总表、图例、比例尺、相邻单位名称、图签和时间等。四、图纸规格1.纸张大小不超过一号图纸(594×841毫米)。2.比例尺选择。(1)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图不小于1∶10万。(2)总平面布置图不小于1∶2千。占地数量大的大中型水库淹没区、矿产开发区等可缩为1∶1
    2023-04-22
    139人看过
  •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3〕1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是指为了实施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2022-11-24
    249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石政办函[200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三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附后)。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地土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
    2023-04-23
    82人看过
  • 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
    本专题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征收农用地的知识,并且包括了征收农用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何征收农用地,征收农用地的条件等内容,而且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推荐阅读:征收农用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保证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包括水田、菜地和旱地。第四条广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主管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职能机关,负责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组织与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
    2022-04-20
    412人看过
  • 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临时安置补助费1、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以上的,增发100%;二、搬家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
    2023-06-05
    321人看过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地税四[1997]6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最近,部分市地反映对农村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征收教育附加问题上执行不一致,有的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有的不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而及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要求予以明确。根据省委、省正义鲁发[1994]12号印的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中“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销售收入的4‰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由乡财政所征收”的规定,现对地税部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明确如下: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地税部门依照“三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对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农村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由地税部门依照其
    2023-06-07
    99人看过
  • 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依法管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和省国土厅、省财政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计财)字[1999]5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闲置土地的界定。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五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有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市(包括县级市)级开
    2023-06-10
    103人看过
  • 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市区统筹的通知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十一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关于从今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实行市区统一统筹核算、统一社会保险缴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的决定,为做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一)所有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都要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条例法规规定,应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而未有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或参保险种不全的单位及其职工应迅速补办参保手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保缴费的,社保机构将通过地税部门依法强制征收,并按相关条例处罚。(二)按规定列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参保。按原广东省社保局、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1999]103号)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而
    2023-06-09
    475人看过
  • 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1999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1999]491号文件批复同意《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印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总体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级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要始终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的方针,切实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土地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把《总体规划》中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增强计划的协调性、政策性和导向性,实行目标责任制,保证《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二、
    2023-06-10
    14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集体土地
    相关咨询
    • 请律师告知卢湾区集体土地纠纷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7-13
      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
    • 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赔偿安置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27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择房屋产权
    •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民法集体土地征收民事法律程序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19
      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如下:一、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择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是否符合农用地的规划。二、确认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然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
    • 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04
      1、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获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只有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是合法的。
    • 集体荒山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谁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7
      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