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元等68人不服房屋拆迁许可证判决,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回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30:50 289 人看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一中行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华,男,54岁,汉族,北京市铁路局西直门车段乘务长,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元桥28号。

委托代理人方某,男,49岁,中国社会福利教科文中心基某部法律某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14楼807室。

委托代理人丁某慧,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庆(上诉人张某华之子),29岁,北京市市政易程公司三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

委托代理人高某,(上诉人张某华之儿媳),女,3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

委托代理人都某荣,女,5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树林18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清华科某园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华业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梅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某强,男,北京清华科某园发展中心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北京市联酋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张某华、张某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9月28日,原审判决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房地局)裁决认定张某华、张某庆一家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口结构、正式住房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该局根据该户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口结构、正式住房的惰况,认定其不属于住房困难户,并根据张某华、张某庆一家在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面积予以货币补偿,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且补偿价格的确定合法,补偿款总某额准确。裁决适用《条例》和《办法》的条款正确。张某华、张某庆认为海淀房地局对其院内的自建房屋应按正式房屋认定并予以补偿,且该局裁决对其正式房屋作价补偿违法,要求撤销该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但上述裁决认定对张某华、张某庆的原非正式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作价款为32089.23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参照《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某持上述裁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撤销该裁决的第二项内容。张某华、张某庆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北京清华科某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清华科某园)未与其就拆迁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对张某华所有,张某庆使用房屋的评估作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判认定的区位价格没有法律依据;清华科某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取得均不合法;清华科某园提供的北京市联酉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拆迁资格证书系伪证,原审不应采纳;海淀房地局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裁决的全部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判决及海淀房地局上述裁决。海淀房地局及清华科某园均同意以上判决。

海淀房地局在原审期问向法院提交了(1998)京房地建字第1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97-规地字-019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京政会(1999)185号会议纪要、京房海拆许字(2000)第0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10207192-6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号1150368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京房地拆资字[1997]第115号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委托协议书、城市房屋拆迁分户登记表、张某华、张某庆及其亲属对祖业产析产的书面协议、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通知单、海淀派出所的户口证明材料、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函、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立案登记表、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书证材料。

张某华、张某庆在原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户籍证明、京郊十三字第零柒肆贰伍号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等书证材料。

原审期间,上述证据已经过法庭质证。

本院在审理期间,查阅了原审案卷,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经全面审理,同意原判的认证意见。现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被上诉人海淀房地局经对被上诉人清华科某园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认为该单位具备拆迁条件,故向其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其自2000年4月4日至2000年10月3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至现状小河沟;西至清华大学西北小区围墙;南至清华大学北围墙;北至万泉河范围内,进行大学生公寓等项目建设的拆迁活动。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某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地区的区位拆迁补偿价格为3400元/平方米。上诉人张某华在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有正式非成套住宅私房1.5间,建筑面积为24.01平方米(实际测量面积),另有无证自建房若干间。上诉人张某庆(张某华之子)在此有常住户口,并使用该房屋。清华科某园因未就拆迁补偿有关问题与张某华、张某庆达成协议,故向海淀房地局申请裁决,该局于2000年6月21日,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文件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海房地裁字(2000)第049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即:一、清华科某园对张某华、张某庆进行区位拆迁货币补偿,补偿款为:人民币166634元(不含搬家补助等费用);二、清华科某园对张某华、张某庆原正式非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按海淀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所的评估结果32089.23元进行拆迁补偿;三、张某华、张某庆自接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在未购到住房之前,由清华科某园向张某华、张某庆提供临时房暂住。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某盛里小区18号楼401号(商品房一居室1套),暂住期限为2个月。待张某华、张某庆2个月内购到住房后,其应将临时暂住房交还清华科某园,并按规定交纳临时暂住房房租、水电等费用;四、若张某华、张某庆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2个月内,未购到住房或不购买住房,仍占用上述临时暂住房,清华科某园应在上述2个月购房期限届满后工个月内,按张某华、张某庆临时暂住房的商品房价款结算差价(房价款为190143元);五、张某华、张某庆必须在该裁决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院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含无证房)腾空交给清华科某园拆除,后其与清华科某园办理有关拆迁补偿手续。张某华、张某庆不服,以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裁决。

本院认为,清华科某园在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地区进行大学生公寓等建设拆迁合法。海淀房地局对清华科某园与张某华、张某庆之问的拆迁纠纷所作裁决中第一、三、四、五项符合《条例》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亦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但该裁决对张某华、张某庆的原非正式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作价款额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原判某持该裁决第一、三、四、五项,撤销该裁决第二项是正确的,本院应予某持。张某华、张某庆所提上诉理由事实及法律根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某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上诉人张某华、张某庆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某

代理审判员梁某

代理审判员张某卿

书记员王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规划局关于《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规划管理项目审批程序议事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规划局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规划管理项目审批程序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规划管理项目审批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今后五年是我区加快双高区建设的重要机遇期,是基本建成静安南京路“五大功能区”、基本拆除北部旧里、打造静安北部国际社区,并积极启动、分步推进南部历史风貌区改造的重要五年,规划管理的责任重大。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区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将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建设和城市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各类项目的质量,使规划工作更好地为我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集体决定作用,特明确以下重大规划管理项目,在方案确定前,须上报静安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并经会审后方可进行项目的细化、深化设计。

一、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区长姜亚新担任,副组长由是明芳副区长担任,区计委、区建委、区市容市政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批租办、区住宅发展局、区市政配套局、区绿化局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二、需上报的规划管理项目类型(一)重要规划的调整已经市规划局,区委、区政府同意的重要规划,需进行局部调整的:

1.全区或地区性综合规划:包括静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静安南京路沿线、北部住区、南部风貌保护区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2.全区专业性规划:包括全区公共绿地专项规划、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社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广告阵地规划、雕塑布局规划、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等。

(二)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1.大规模商办住开发项目:一般指北部地区占地大于1公顷的整街坊改造的规划设计方案;静安南京路沿线所有项目方案;南部地区,除零星旧里改造地块以外的所有项目设计方案。

2.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如学校、体育中心、街道办事处、菜场、托老所、电话局域站等较大以及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以及需占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的其他特定建设项目。

3.保护性改造项目:风貌保护区内整街坊及成片保护性改造项目。

4.静安南京路沿线办公转住宅开发项目:根据静安南京路沿线五大功能分区规划要求,与之有重大冲突的建设项目,特别是申请改性为住宅的开发项目及在建、已建、待建项目。

5.小面积服务式公寓项目:此类项目不符现今法规且今后内部空间难以调整,使用不便。

三、重大景观环境项目设计方案(一)景观环境道路规划设计方案;

(二)大型公共绿地及广场规划设计方案;

(三)重要道路及地区大型雕塑及大型广告设计方案。

四、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工作方式各类重大规划管理项目,要依法规划、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精益求精,集体讨论、集体审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原则上每月初召开1次工作例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审定需由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讨论的规划项目方案。如遇特殊情况,视情召开工作小组会议。

须经区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重大规划项目,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应事先提出论证方案。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9日 05: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拆迁许可证相关文章
  • 聂某熙等与魏某惠等房屋析产、拆迁安置纠纷案
    四川省某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某民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惠,女,1963年12某4日出生,汉族,某宾县农行职工,住某宾县柏溪镇华盛街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齐,男,1964年出生,住某宾县柏溪镇华盛街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华,男,1966年1某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宾县柏溪镇长江路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东,男,1927年3某10日出生,住某宾县柏溪镇长江路20号。委托代理人曹某扬,男,1955年5某6日出生,汉族,原轮船公司职工,住某宾市翠屏区外南街2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熙,女,1927年2某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某宾市翠屏区商业街5号。委托代理人孙某云,女,1947年4某12日出生,汉族,某宾五粮液酒厂职工,住某宾市翠屏区都长街市委宿舍。委托代理人孙某堂,男,1948年5某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某宾市制材厂宿
    2022-04-13
    142人看过
  • 何某诉A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补偿案
    华南理工大学中国土地项目课题组【案情介绍】2008年5月,经被告A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局批准,第三人B房地产公司在C路一带进行城中村改造和广深港客运专线建设,兴建商贸城。原告何某所有的C路房屋及其鱼塘位于某房地广开发公司的拆迁范围内,经何某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双方就产权调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的差价款问题和对于原告养殖三鸟的瓦棚的补偿发生争议。原告提出了《关于广深港项目设计××镇××村耕户何某搭建竹架星瓦棚是否符合生产需要的复函》和《广深港客运专线拆迁补偿方案表》两份文件,证明被告的补偿方案仅补偿了2,404.27平方米,且其中2,290.67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仅为10元/平方米。因此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决议,B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被告A市房地产管理局裁决。A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局经调解无效后裁决:(一)被申请人拥有位于C大街自有房屋,建筑面积为230平方
    2022-05-01
    473人看过
  • 张某华和张某庆的拆迁纠纷被海淀房管局裁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华,男,54岁,汉族,北京市铁路局西直门车段乘务长,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元桥28号。委托代理人方某,男,49岁,中国社会福利教科文中心基某部法律某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某南里14楼807室。委托代理人丁某慧,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庆(上诉人张某华之子),29岁,北京市市政易程公司三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委托代理人高某,(上诉人张某华之儿媳),女,3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委托代理人都某荣,女,5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榆树林18号。法定代表人侯某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某,女,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住
    2023-07-04
    233人看过
  • 冼某荣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
    【阅读全文】冼某荣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冼某荣,男,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汾左街32号。委托代理人:任某兰,女,汉族,1948年8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汾左街3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地址:佛山市南堤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黄某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某茹,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某平,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京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汾江中路74号。法定代表人:曹某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跃,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冬,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荣因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2023-04-23
    492人看过
  • 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拆迁纠纷裁决案
    (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2.案由:不服拆迁纠纷裁决案。3.诉讼双方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二审审结时间:(二)一审诉辩主张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4年6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区国土房管局)基于马XX等五人的申请作出京东国土房管裁字(2004)第02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1)北京VV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V公司)应对于马XX等五人位于安内车辇店胡同10号院南房5间及北房1/2间门道的所有权进行补偿,金额为73909元;(2)按《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原马zz居住的3间房屋实际使用权和马cc应腾空交由马XX等五
    2023-06-05
    155人看过
  • 拆迁纠纷:汤德明等人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告:汤德明,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上海公共交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关家弄64号。原告:汤根荣,男,1934年1月1日生,汉族,退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关家弄64号。被告: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卫国,区长。第三人:上海市市南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纪刚,经理。第三人:汤德月,女,1961年1月30日生,汉族,上海第十七毛纺厂职工。第三人:陈冬生,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陈小平(系陈冬生之父)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待业。汤根荣、汤德明系父子关系,第三人汤德月、陈冬生系汤根荣女儿和外孙。汤根荣、汤德明夫妇及第三人汤德月陈冬生居住本市吴家弄62号-64号公管房屋,租赁户主为汤根荣,公有户籍册两本。该地区经批准于1994年底批租动迁。1995年8月11日汤根荣与拆迁人即第
    2023-07-04
    297人看过
  • 肖某不服区城市管理执行局强制拆除案
    [案情]2004年9月22日,某区城管执法局接到举报,家住某宿舍楼一楼的肖某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自家花园内搭建了一间玻璃房。城管执法局经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证物照片三份、调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章搭建一层面积为6平方米的塑钢、铝板结构玻璃房。2004年9月22日,城管执法局对肖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肖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构筑物。肖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城管执法局又于同年9月30日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据《某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强制拆除肖某的违法建筑,并于10月12日上午依法强制执行,制作了执行笔录,现场拍照。后肖某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在自家花园内搭建玻璃房用来遮雨,并不影响其他住户的利益。复议机关经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2023-06-06
    148人看过
  • 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
    服务名称:
    2023-12-09
    500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使用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
    各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简化审批操作程序,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等外销商品房政策规定,决定将对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即对具备预售条件的外销商品房采取核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法,以代替原来的预售批复。现就预售许可证的有关核发和使用等事宜通知如下:一、自1994年8月1日起,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开发的外销商品房,按规定报经批准并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发给《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外销商品房一律不得上市预售。二、凡1994年8月1日前已按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但仍在预售的外销商品房,该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持市房管局原发给的准
    2023-04-22
    487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
    【阅读全文】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业务费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计算的范围是: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费、补助费;安置房屋的建>安装工程造价;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拆迁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除此,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计算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对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及工作会议等项开支。各区、县房地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主要用于拆迁管理业务所需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三、本局《关于收取拆迁管理费和拆迁业务费的暂行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017号)即行废止。特此通知。【注】(京价(收)字〔19
    2023-04-23
    339人看过
  • 延安市拆迁房屋管理规范
    【阅读全文】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
    2023-07-02
    200人看过
  • 上海市拆迁办房屋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第四条各单位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应在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向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用地时,一并办理申请拆迁报批手续。市规划局在审核拆迁申请时,必须征询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市规划局“征询意见单”后,应通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查明房屋及基地的产权和使用情况,并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严格控制户口的迁入。第五条市规划局
    2023-08-16
    432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拆迁基地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加强拆迁基地的拆除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企业行为,保护拆迁基地居民(单位)的合法权益,现作如下规定:一、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拆除施工企业,并与拆除施工企业签定委托拆除合同。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规定,在拆除工程计划开工15日前到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拆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拆房管理部门应加强拆除施工管理。三、拆迁单位在居民(单位)搬迁并腾空房屋后,应与拆除施工企业进行书面交接,签定《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上下未搬迁居民(单位)的房屋不得签定《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四、拆除施工企业应按照《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确定的范围组织拆除施工。拆除施工(含拆除各种房屋构件)可能造成毗邻房屋不安全或漏雨的,不得实施拆除施工。五、
    2023-04-22
    369人看过
  • 杨昌福诉雷山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纠纷案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雷行初字第01号委托代理人李远成,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青山,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平,雷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雷山县土地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杨维新,男,系该中心主任。原告杨昌福不服被告雷山县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6月2日颁发给第三人雷山县土地开发中心雷房拆许字(2004)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于200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05年2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昌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远成,被告雷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李青山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平,第三人雷山县土地开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杨维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雷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年6月2日审批颁发给第三人雷山
    2023-06-06
    362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 更多>

    #拆迁许可证
    相关咨询
    • 房产拆迁不服判决如何上诉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7
      所谓上诉到二审,既不是对一审法院,也更不是对该法官,正确的是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提出上诉,你可以针对判决书中的内容,提出你自己的主张及其理由和证据,从而争取上诉法院采信你的观点,而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
    • 上海市静安区仓山村宅基地可以办理房产证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0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政府没有公布补偿标准是不合法的。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但有时公布的标准不合法甚至不公布补偿标准。 首先在问题还没有解决前,不要签订补偿协议。 其次,可以从其他方面找到问题的切入点,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
    • 上海市拆迁房屋拆迁处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1-04-08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未经批准,任何
    • 什么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怎么办理拆迁许可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1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
    • 拆迁管理部门将如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