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如果违法事实明确且有法律依据,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可以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如果违法事实明确且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任何一个人触犯了法律,有违法行为,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为对公民50元及以下,对单位1000元及以下。但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个人则为200元及以下。
参 考 标 题 : 当 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根据素材所述,当涉及到行政处罚案件时,我们有权向上一级递交有关不被行政处罚的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含写此申请书的理由以及如实陈述相关案件的事实真相。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七种。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属实,不会被判处行政处罚,但如果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存在错误,不会被判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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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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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返还拍卖款项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4根据你提出的财政部门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返还部分罚款吗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返还部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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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网上能查到行政处罚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8治安处罚后,登陆公安信息网有可能有显示,具体还是根据处罚情况和犯法性质确定。详细可以到处罚的公安机关询问。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凡受过治安处罚以上处分的都要在公安内网上体现,以方便内部掌握。(此局域网不对外)。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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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罚款环境行政处罚是罚款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不是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查处分离】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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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行政遗漏事项怎么处理浙江在线咨询 2021-07-06还有我们应该明确的地方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对于行政处罚应该明确的地方我们应该是从行政处罚书上面进行明确,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明确姓名地址还有因为什么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这是我们国家的规定所以我们必须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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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项目的行政处罚文书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19第一条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示范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