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制度源于罗马法,后来被法、德、日等国所继受。在古罗马,把不当得利按受益人是否知情划分为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分别不同情况而承担不同的责任,从而合理有效的保护受损失人的财产权利。罗马法不当得利的分类,与罗马法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有关。
物权行为是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的。所谓债权行为,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以合同居多,他不发生物权的变动。而物权行为则是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法律行为。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各自独立,就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又是就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受债权行为的影响而言的。如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受债权行为成立与否和债权行为的效力的影响,则为有因,反之,既为无因。在罗马法中,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只要物权行为本身有效成立,即使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不成立和无效,也不影响其效力,因而无论受益人受领不应取得利益是否知情都不影响其取得物之所有权,受损失人丧失所有权,并丧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一、准物权行为有什么
准物权行为,“本物权行为”的对称。是指非债权行为中,直接产生物权以外权利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债权转让行为、无体财产权让与行为等。准物权行为不同于债权行为而具有类似物权行为的特征;它不发生预定履行的债务而直接产生权利变动效果。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一个基本类别。主要指债权的转移。因为其不是单纯的物权变动,所以就称之为准物权行为。
按照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准物权行为须遵循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可准用物权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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