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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 更多>

物权变动

  • 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物权变动的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公信原则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针对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所有权和质权均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则以登记对抗。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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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定
    动产物权变动采用交付主义,只要物权人之间达成合意,并且动产已经交付,即动产转移生效。这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及移转是以交付为法律事实。为了方便,动产在交易过程中采用交付手段,即占有即所有,将动产的占有转移给受让人而代替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各国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其中,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物权形式主义则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当事人之间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债权形式主义则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 因此,动产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包括交付主义、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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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发生物权变动吗
    物权变动包括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需登记,动产需交付。登记制度仅辅助要件,占有和交付为主要要件。公示原则要求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式,信赖公示的行为有效。不动产实行登记主义,需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动产实行交付主义,只需交付即变动物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变化,包括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虽然登记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采用,但由于动产物权的种类及交易形态远较不动产丰富与复杂,因此登记制度只能作为辅助要件,动产物权变动仍然以占有和交付为主要要件。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公信原则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即当事人需要签订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物权才能转移。而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即当事人只需付了签,卖货人把桌子给了买的人,物权就变动了。 物权变动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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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关于物权变动的内容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夫妻一方只能依据债权请求权向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因此夫妻一方只能依据债权请求权向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 离 婚 协 议 中 物 权 变 动 问 题离婚协议是离婚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的内容直接影响着离婚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双方的生活。然而,在实际起草离婚协议时,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对于一些关键问题缺乏明确的约定。针对这些问题,婚姻律师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 协议内容应详细具体,避免过于简单或模糊。比如,协议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仅简单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但未明确具体的分割方案和处理方式,这样容易产生争议,不利于离婚案件的审判。2. 对于涉及房产、公司股份、争议财产在五十万以上的离婚案件,最好请专业的离婚律师来起草。专业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起草,确保协议
    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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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之诉会导致物权变动吗
    不会。即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其理由为: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其仅就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以及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导致任何权利的变动。就物权确认而言,确认之诉是对支配权的诉讼保护形式。由于物权确认是对权利支配状态的确认,而非权利存在状态的变动。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确认性裁判旨在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即“确认具体生活事实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或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确认性裁判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就确认之诉作出的裁判,还包括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包括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的裁判。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只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要求判令对方履行某一民事义务。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之争,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另外,在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法院通过审理确认原告不具备给付请求权或形成权不成立,作出驳回原告给付请求权、形
    2023-08-17
    249人看过
  • 合同无效导致物权变动吗
    民法典规定,已经履行的合同,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例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合同违约金过高会导致合同无效吗合同违约金过高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
    2023-08-17
    212人看过
  •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怎么计算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文书的作用法律文书的作用:1、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2、反映诉讼和非诉讼的忠实记录;3、保证诉讼和非讼活动顺利进行,反映办案质量;4、考核司法工作者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重要尺度;5、对立法和执法有借鉴意义。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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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多久不动产抵押合同自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2023-08-16
    142人看过
  • 动产物权变动以什么方式公示
    动产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地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方式。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的约定而没有现实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方式。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下列三种形式:(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双方当事人达成让与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2)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的交付形态。(3)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让与合意,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交付形态。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别不动产变更所有权需要登记才发生变更的效力,动产直接交付就发生变更的效力了,不一定要求是直接事实的交付,也可以采用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形式实现交付。但是对于汽车、船舶等特殊的动产,虽然也是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要件,但是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其他的物权种类,用益物权基本上要求比较严格,多要登记,变更的时候也是要进行变更登记才发生效力,并且对于某些变更,法律还是有比较多的限制,但是地役权限制相对较少;担保物权里面的抵押还是要登记,其他的多数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确定变更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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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用登记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特别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租赁、代耕等不存在登记问题。至于互换为什么要登记,是因为承包的耕地发生了变化,即客体的变更。至于转让为什么要变更,是因为承包主体发生了变化,即主体的变更。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移转,须依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定之。2、拟制交付(也称观念交付或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3、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4、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转移生效的时间,要依据物的类型而定。如果是动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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