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档案有哪些管理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6:06:27 327 人看过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出纳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出纳档案的保管是一个长期过程,为了保证档案在保管期限内的安全和有效,各单位必须加强档案的保管工作。出纳档案保管的具体要求有:

(1)档案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准确、连续,不得擅自篡改、涂抹或歪曲档案记录。

(2)档案整理、装订成册要按规定办理,做到不易散失、便于查阅。

(3)档案记录必须按照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管。

(4)档案的使用、移交和销毁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办理。

(5)档案不得外借、撕毁或遗失。

(6)档案的存放地应当安全、防火、防盗、防潮及防虫。

(7)档案资料应能积极地为本单住所利用。

2.出纳档案的销毁

出纳档案在保管期满后,对确无保留必要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销毁手续。

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如有特殊要求的,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盛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时监销人员应对档案逐一进行清点核对,确认其确实无保留必要。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其销毁清册由档案部门另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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