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予以特殊说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4 17:30:58 200 人看过

人身保险合同大多都是制式合同,也就是保险公司在事先印制好的合同,这里即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又规定了双方的义务,其中有不少的条款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即免责条款。根据民法典和保险法的规定,制定合同的一方在和对方签订合同时应该特别对这些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和提示,以免对方产生误解。而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工作人员,特别是保险代办人员,为了多揽到一些保户,只是向客户宣传参加保险的好处,而很少向其宣讲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只要你填写了保单,交了保费就完事大吉。因此非常容易发生纠纷。如有的人有某种程序的疾病,不适于参加人身保险,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代办员不向其说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即使说明了也没有什么证据。所以在诉讼到法院以后,法院往往以其没有明确提示为由而判决其败诉。

一、重疾险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

1、等待期出险被拒赔

等待期也是保险的免责期,在这个期间内发生重疾、轻症、中症、身故等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都不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是确诊轻症、中症,宽松一点的产品可能是终止相应的保险责任,其他保障依旧有效。严格一点的产品则直接拒赔退还保费,终止保险合同

2、不在承保范围内被拒赔

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当然不会承担保险责任,至于是否退还保费,就要依据保险条款而定了,如果保险合同被终止,那么保险公司通常会全额退还已交保费。

3、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投保重疾险的过程中,健康告知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果客户没有如实告知,或者是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通常是不会退还保费的。若客户是由于重大过失原因导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通常会终止合同,退还保费。

4、未达到理赔标准

有的人觉得重疾险确诊即赔,但事实并不是如此。重疾险包含的疾病种类通常有上百种,只有少数疾病可以确诊即赔(例如恶性肿瘤、多肢体缺失、严重三度烧伤等),而大多数疾病需达到约定的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才能赔。

二、买保险的注意事项

给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多一些保障,许多人都选择购买保险,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保险购买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投保之前谨慎挑选保险公司

在挑选保险公司的时候,应注重该公司的实力、规模以及运营能力,因为这关系到保险公司资金的运营、投资和理赔能力。也可以询问接受过理赔的朋友,他们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现实中经常有买保险找得到人,索要保险赔偿金找不到人的事情发生。因此,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

3、针对保险对象选择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一般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有很多险种合同,购买者应根据保险的对象是人身或者财产等详细选择适合的保险合同,不要盲目听从保险人员的介绍。

4、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购买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对于不懂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5、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

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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