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要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0:11:52 122 人看过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

2、申请人是金融机构;

3、申请人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4、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年年底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

5、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

怎样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银行的存款等。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都不得低于8%。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对这两项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对这项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坏账)准备金。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可。

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包括: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定期或者随时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制定业务规则,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1]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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