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0 09:42:32 141 人看过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一、票据独特的法律属性有哪些?

票据独特的法律属性有如下: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是作为证券创造的;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可以对票据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钱作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建立不必以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建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根据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确定票据上创建的权利和义务;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以法定形式制作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占有证券。任何想要主张票据权的人都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示证券。当票据权利人要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二、票据法适用的范围

票据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的票据法与国外的票据立法不同的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在一起立法,而国外很多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香港等)的票据法只对汇票和本票作出规定,并不涉及支票问题。考虑到支票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为了保证票据法的完整性,避免重复立法的麻烦,将汇票、本票、支票合在一起立法,一并规范。

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是指出票人承诺自己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仅指汇票、支票和本票,支付一定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不包括广义票据中所指的诸如发票、提单、仓单、股票等之类的票据。

三、使用作废的票据构成票据诈骗

使用作废的票据是有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的,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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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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