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我省将施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规实施之后,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对于晚育的夫妇来说,他们也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生育津贴。
【热点问答】
哪些情况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情况不一,生育津贴也不一。据悉,新规明确,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新规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怎么救助?据悉,新规明确,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老婆没工作能享受吗?
由于参保人员全覆盖,一些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是老婆没工作,那么,他们能享受到相关待遇吗?
据了解,新规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得重复支付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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