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海运管理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必须将自己的提单(提单抬头为经营者公司名称)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并由后者在指定的网站公布;以期达到改变目前我国货运市场不规范提单"满天飞",促进我国货运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目前,我国实际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数量众多,但是有自己的提单的所占比例很少。许多经营者只是简单地拿一份市场上流通的提单(通常是船公司提单),将抬头改为自己公司名称就作为自己的提单,有的甚至抬头都不改变就直接应用;既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提单是一份很严肃的法律文件,必须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度身定制。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经营情况不同,二者的提单不能简单等同。通俗地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一方面向船公司订舱,与船公司签定运输合同,接受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双方法律关系受合同(主要体现在提单)约束。同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接受他人订舱,并签发自己的提单。因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一次货物运输中受两份合同约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背靠背合同"。作为两份合同当事人的无船承运经营者必须确保自己在与托运人签定的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能够通过另外一份合同转移出去;否则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实际承运人(船东)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或损害,托运人根据无船承运经营者签发的提单向无船承运经营者索赔成功。当无船承运经营者根据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向实际承运人索赔时,却发觉实际承运人往往可以根据提单条款免责。因此,无船承运经营者的提单应该与自己的经营特色相吻合。上海航运交易所为了配合我国《国际海运管理条例》的实施,同时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邀请我国海运界专家、律师编写了适合于我国无船承运经营者的提单。
以下是关于这份提单的几点简单说明:
该提单是针对无船承运经营者而特别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船公司就不适宜使用。提单是为无船承运经营者"定制"的,也就只适用于集装箱运输,不适用于散、杂货运输。对于法律已经有强制性规定的,提单背面条款中不再重复,以减少篇幅。有些方面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重于国际公约、外国(主要是英美国家)法律的(因为我国《海商法》许多内容借用自《汉堡规则》),就让其适用国际公约或国外法律。提单对涉及货物的描述、提单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作了详细的规定,形成这份提单区别于其它市场上已经流通的提单的一个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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