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5日,财务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这批具体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通知》还指出,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反馈。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学习,笔者认为该准则中的部分内容仍值得商榷。
一、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
《准则》第五条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笔者认为,定义中所说的全部二字的使用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第四条之(一)将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销售商品收入的必备条件之一。一般而言,商品销售要比资产租赁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上程度更甚,但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也仅使用了主要二字,而非全部,何况是资产租赁呢?因此,笔者建议将全部换成大部分或主要更为合理。另外,在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承租方往往只对租赁资产余值做部分担保,出租方则要承担租未担保租赁资产余值减值的风险。因此,使用大部分或主要字眼更符合实际。
二、关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
《准则》第六条之(三)指出,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笔者认为,这里应明确阐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是指该资产全新时的可使用寿命、还是以租赁日为起点的尚可使用寿命。结合旧《准则》的观点,笔者认为这里应是指以租赁日为起点的尚可使用寿命。
《准则》第六条之(四)指出,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租赁,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由于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收款额并不一定相等,即使相等、也可能由于租赁双方使用了不同的折现率,导致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也不一定相等。这样,必然会出现要么只有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要么只有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情形。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是允许双方都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还是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一方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准则》并未明确。笔者认为,会计核算是为会计主体服务的。在判定经济业务类型时,应以该经济业务对会计主体所产生的经济实质作为判断依据。因此,租赁双方在判定租赁业务类型时,无须考虑该经济业务会对交易的另一方产生什么结果,不应受对方判定结果的影响。所以,《准则》第六条之(四)应体现以下观点,即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承租人应将该租赁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出租人应将该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三、关于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准则》第十八条指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笔者认为,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因出租资产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为获取租赁收益而发生的代价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的一项开支。若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就意味着该笔支出可以从承租人或其他第三方收取,但这与事实不符。因此,不应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
四、关于租赁资产公允价与其原账面价值差额的处理
《准则》第十三条指出,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可见,租赁准则与债务重组准则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一样,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将公允价值作为出租人对外交易的计价基础。那么,对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呢?准则并未明确。参照其他新准则的做法,笔者建议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关于未实现融资租赁收益的确认
《准则》第十八条指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由于本文第三部分所述原因,笔者先将第十八条修改如下文: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显然,这里讲的现值就是以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所计算的现值。而租赁内含利率又是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为现值、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为各期现金流量、按年金现值及复利现值的计算公式倒挤出来的。因此,第十八条的内容也可按下文进行陈述: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租赁资产公允值与初始费用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修改后的条文与原条文相比,既体现了对《准则》前文相关内容的继承、避免了重复,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有助于初学者迅速掌握租赁日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六、对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准则》第十一条指出,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的准则体系是很认同公允价值的合理性与可靠性的,一些具体准则也较多地使用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既然已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可以考虑按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这样既体现了新准则体系在资产入账价值确定的一致性,又避免了计算现值的麻烦。
-
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
132人看过
-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探讨
132人看过
-
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探讨
138人看过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479人看过
-
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213人看过
-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409人看过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财政困难,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约定或者由法院裁定,对清偿债务的时间、清偿债务的金额、清偿债务的方式等进行重新约定。也就是说,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其他条件不变,双方仅仅修改了债务偿还条件。但并非所有修改债务偿还... 更多>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独生子女租赁问题探讨西藏在线咨询 2025-0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家庭提供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并对贫困家庭的计划生育给予优先照顾。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在征地拆迁中应享受特殊待遇。 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作出了类似规定。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应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
-
遵义大坝租赁管理问题探讨天津在线咨询 2025-01-30建设大坝时,是征收房屋还是土地呢?对于农村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在补偿标准方面,原则上不应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所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需要考虑房屋的建筑结构、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并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进行计算。对于产权置换,应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对于划地重建,应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
-
探讨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山东在线咨询 2025-01-09我对其进行了修改以使其更符合要求: 如果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则该法院将负责审理此案件。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管辖法院,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案件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此案件中,如果存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例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原告住所地,则这些地点的人民法院也有权审理此案件。
-
聊城店铺租赁的补偿问题探讨广东在线咨询 2024-11-05店铺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获得相应补偿。所有权人的补偿包括对商铺估价补偿以及商铺出租租金的损失补偿。 商铺承租人的补偿包括以下几点: 1. 店面装修费用的补偿; 2.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货物出清损失的补偿; 4. 设备搬迁或重置的补偿。 具体每项补偿的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