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22:03:44 117 人看过

主债务人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对债务的履行承担第一位或主要责任的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怎么举证

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必须证明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种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瞒证据,阻碍债权人举证。债权人应当提起代位诉讼,证明保全债权的必要性,特别是根据解释,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两个合法债权的期限已经到期,债务人尚未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有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负有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原因,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也可以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最基本的五种担保方式的不同

1.保证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3.质押(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4.留置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5.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三、第三人对债务不知情怎么办

第三人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第三方如果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是保证人的身份,则在代为还债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该笔款项。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构成不当得利,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但实践中不乏当事人通过债务转移的形式,将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因此法院对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确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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