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10:52 56 人看过

政府拆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一)征地拆迁实施主体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2)征地公告不规范。土地征用公告是土地征用的必要程序。征地公告有两种,一种是征地公告,另一种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五条规定,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地人、被征地地点、被征地类型、被征地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4)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人为单位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位置、土地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和种苗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6、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这两个规则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公示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公示,有的公示未张贴,有的公示两次只公示一次,有的内容不全,有的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就发布征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乏审批权限、审批文号和审批时间。如果征地不依法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将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公告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拒绝办理公告手续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征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管理部门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和限期。因此,征地执行机关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说明听证权。听证权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但是,在征地拆迁的实际工作中,几乎没有听证的告知权,更没有听证的举行权,这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四)调查工作不细致

<逐项调查核实补偿登记事项,填写《房屋设施和青苗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繁重、专业、复杂、乏味,容易出错。要求员工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中,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不能满足要求。调查核实中存在诸多误区:一是缺项,几乎每户搬迁户都存在补遗问题。仍有许多物品丢失。二是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农民相互比较。如果标准很高,他们就不会来找你。如果是低,他们会来找你。第三,赔偿标准的适用具有随意性和不公平性,应当将良好关系的标准定得更高。四是责任感不强,简单粗暴,对被拆迁户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造成被拆迁户的抵触情绪。(5)补偿安置不到位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全部征地费用。在实际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些土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在一些拆迁项目中,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后,已在过渡房屋内居住一年多,重建用地尚未出来。(6)送货手续不到位。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文件必须送达被拆迁户,如领取补偿通知书、限期腾退土地通知书、重新开发抽签通知书等,必须送达到位,被拆迁户必须签收送货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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