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11:34 500 人看过

一、一般自首的法律规定

关于一般自首,其成立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一般而言,自首的认定遵照上述条件即可,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参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自动投投案并非一定是向司法机关投案,向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也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逸,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实已经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司法机关逮捕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在外地或生病等原因,请他人代为投案,或者用信函、电话、电报报案的,只要其后该犯罪分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的,也可视为自首。

自动投案原则上是基于犯罪分子的本人意志,至于其动机为何,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要符合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仍可视为自首,即使投案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如被家长、监护人或其他家属主动报案或扭送归案的,只要符合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也可视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对于共同犯罪的自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不仅要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交待同案犯的共犯为行,也就是说,对共犯的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也就包括了要交待同案犯的共犯行为,否则是构不成自首的。

二、特殊自首的法律规定

刑法对特别自首的规定

关于特别自首,《刑法》条67条第2款的规定,其特别之处在于如下两个方面:

(1)主体的特殊性

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必要和可能性。

(2)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

并非所有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都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只有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如,甲因盗窃被羁押,在侦查期间,甲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此前他还有两起盗窃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甲交待的另外两起盗窃并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如果甲交待的是此前他有一起诈骗罪行,则此时可作自首处理。

三、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有哪些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特别自首制度与总则所规定的自首制度在本质相同的基础上具有以下方面的不同内容: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准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5)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6)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犯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0日 00: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自首相关文章
  • 一般自首条件是什么,特殊自首有什么条件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2、特别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一、自动投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023-03-25
    236人看过
  • 浅论特殊自首
    自首制度,也称自首从宽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纳的量刑制度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两种类型,理论界、实务界称之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区别的主要特征在于:特殊自首不具备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关于特殊自首是否存在投案特征,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特殊自首具有自动投案的特征,只是投案的方式和场所与一般自首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在特殊自首情况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已经在案,因而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条件。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在特殊自首的情况下,自首行为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可
    2023-06-11
    82人看过
  • 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哪个重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者一般自首判的轻。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可以从轻吗自首是可以从轻。犯罪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也不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上述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自动投案,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如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没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投案,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投案,经查实犯罪人确已准备
    2023-08-15
    350人看过
  • 特殊自首的可行性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为: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在共同犯罪中,需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的。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
    2023-07-06
    201人看过
  • 特殊情形下的自首
    肇事者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的是否能认定为自首?这种情况下自首能否被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几个方面的问题:1、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2、离开现场的行走方向;3、离开现场的时间间隔。如果说肇事后离开现场主观上是为了向周边群众求助,或者为救助伤者而前往周边店铺购买药物,又或者是为了到周边公共电话打电话报警,这些情况下,只要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出于内心的恐惧),在事后及时返回现场并接受交警人员的调查,均能认定为自首。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机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但害怕伤者家属赶来会遭到殴打,在周边群众的劝说下先到附近交警大队投案,在前往交警大队的路途中交警大队电话通知其返回现场,这时候能不能认定为自首?主要考虑肇事者真实的主观想法,以及行走路线,间隔时间,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周边虽有群众,但往往不能找到案发时在场的群众对这一事实予以证实。所以,在这一案件中
    2023-02-04
    127人看过
  • 特殊自首的认定原因为
    构成特殊自首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宣判的罪犯,且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的罪行或者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同种类罪行的,可以构成特别自首。一、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主要有哪些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二、特殊自首的主体是什么一、特殊自首指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
    2023-02-20
    272人看过
  • 什么是一般自首,什么是特别自首
    一、什么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二、什么是一般自首,什么是特别自首?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两种情况:(一)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已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
    2024-03-27
    435人看过
  • 怎样认定一般自首准自首
    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自首(或称典型自首),第二款规定了准自首(又称非典型自首、特殊自首、“余罪”自首);同时,在分则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又特别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三类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行为人在犯罪后被追诉前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罪行,则其行为既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也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属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竞合,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特别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如实供述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追诉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并且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则其行为既符合
    2023-06-02
    360人看过
  •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如下:1.特殊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成立特殊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般自首的成立条
    2024-01-20
    411人看过
  •  自首的特别之处与一般自首有何区别?
    自首是犯罪分子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满足条件并不容易。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一般条件,而特别自首需要更高标准。特别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未受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前,出于自己的意愿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犯罪,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满足特别自首条件的人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优惠。一般自首的条件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特别自首则需要满足更高的标准。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未受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前,出于自己的意愿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犯罪,自愿在有关机关的控制下,等待进一步解释犯罪事实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特别自首是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自首与特别自首的量刑自首和特别自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犯罪分子量刑的两个重要
    2023-11-11
    446人看过
  • 自首和特别自首哪个判的轻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判刑一样。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特殊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如下: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2.人身危险性不同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
    2023-07-25
    204人看过
  • 特殊自首的构成详解
    一、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特殊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二、特殊自首的客观要件成立特殊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以看出,特殊自首的实质条件存在以下问题:1
    2023-06-11
    178人看过
  •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特殊自首的认定情形是必须是已经是正在服刑的人员,且提供的证据是公安机关暂时没有掌握的。犯罪人员自首会相对的减轻判处。特殊自首必须要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否则不可以算做是自动自首。不符合自动自首的是不会减刑处理的。一、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处理有哪些自首情节的认定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对自首的处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共同犯罪怎样认定自首?共同犯罪分别认定自首,不会因为一个人自首而认定其他人也是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
    2023-04-01
    341人看过
  • 怎么理解特殊自首
    法律综合知识
    对于特殊自首的理解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行为是特殊自首。怎么理解特殊自首的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
    2022-07-17
    33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首
    词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自首
    相关咨询
    • 老师说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特殊自首、特别自首和准自首,所以想问一下其中的准自首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4-09-01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自首有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之分,准自首亦称余罪自首。准自首是《刑法》总则规定的另外几种自首类型,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这个应该以自首认定,也就是准自首。准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主要是:这一类犯罪人在客观上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它实际上属于一种是在被动归案以后所实施的自首行为,但对他所交代的余罪来说,仍然符合自首
    • 如何区分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2-13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分方法是: 1、一般自首的主体是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的犯罪分子;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特殊自首的成立须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
    • 法律规定特殊自首要如何认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03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所以,认定特别自首要有两方面, 1、未掌握罪行。 2、已掌握罪行。
    •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哪个判刑轻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8-24
      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
    • 关于自首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自首的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4-11-17
      特别自首和普通自首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重要层面上: 第一,相较于普遍适用的普通自首而言,特别自首所针对的适用范围具有其独特性和特定性。具体而言,普通自首的适用对象涵盖了所有类型的犯罪者,无论是初犯还是累犯;而特别自首仅限于已经面临刑事司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仍在执行刑罚的罪犯。 第二,特别自首对适用条件也有着明确且严格的限定。其必须以其实施前主动向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