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理财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23:04 201 人看过

理财尤其是个人理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作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各类理财服务,在个人理财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虽起步晚,但发展速度快,品种更新频率大。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在理财业务的发展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需加以解决。

理财产品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形态分析

(一)侵害消费者财产权。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是最基础的权利之一。但实践中,由于银行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欺诈、涉嫌刑事犯罪、银行疏于履行审查义务,以及银行方面技术过错常常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的损失。实际生活中,有以下不同表现形式。一为擅自挪用客户委托资金,如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低价或在理财合约未到期前出卖消费者账户中的理财产品;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消费者账户内的资金违规借贷给第三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与其他客户资产发生混同,或与银行自营账户发生混同。二为银行未尽注意义务或管理义务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典型的就是银行金融机构未尽身份核实义务,导致账户内资金被他人冒领。

(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金融商品或服务更多地体现为信息的汇集与传递,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一旦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双方的公平交易就无法得到保障。主要表现有三:一是银行销售人员在营销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欠缺合理根据不适当销售。具体是指违反了解客户的前提,未对购买理财产品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进行真实及详细的评估问卷调查,即向金融消费者营销与消费者实际情况不匹配的理财产品;二是营销人员的欺诈与误导、不当宣传、违规承诺等;三是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表现为未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产品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

(三)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由于金融服务固有的规模经济效应,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理财产品市场上以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义务增加自身权利、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现象比较突出。如一些挂钩的结构性衍生理财产品,消费者获利有上限,但亏损没底限,金融机构亏损有上限,获利没上限。

完善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初期运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对理财产品选购度及认可度的不断提高,结合我国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我国银行业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需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工作。

(一)销售理财产品必须明示风险。银行的理财产品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万无一失。银监会于2011年8月28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进一步要求了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必须明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办法》规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要制作理财产品专业的风险揭示书,特别强调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揭示比如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等信息。而且还要求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此外,还有专门的客户权益须知单页等内容的规定,目的就是要投资者明确知道自己投资产品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风险情况;另外,还提出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相关规定,是业内比较突出的一个亮点。

(二)理财产品购买协议需渗透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银行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绝大多数是依赖银行拟定的格式文本协议,在这些文本草拟阶段即渗透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理财产品的购买完全是基于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在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每一个条款。因此,有必要在协议草拟阶段就考虑消费者权益的渗透,尤其是对有关监管法规的适用和遵循。

一要防范银行在合约、章程或格式合同中发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制性法规的现象。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同样,银行不得在格式文本中违背客户意愿约定搭售、捆绑销售的条件。

二要确保银行监管规章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则在银行的制度和协议中得到体现。例如《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文件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许多强制性的设计要求,需要体现在具体的产品协议中。《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

三要防止歧视消费者的制度性或者协议性条款出现,尤其是一些惯例性的体现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条款应该尽可能得到体现。例如合约中使用根据银行有关规定,银行可以单方变更某某条款;在银行的免责事项范围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外延,将一些本应属于银行职责范围内控制的风险事件也纳入到不可抗力范围内等等。

(三)为消费者投诉提供必要保障。银行业消费者投诉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银行内部设计和实施相对自主的投诉处理体系,并有相应的人员、机构、机制和规程来落实。另一方面则由监管当局主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的专门化投诉管理体系,如一行三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就专门化投诉管理体系的建设而言,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关于金融消费者管理局的设置,承担起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置。

(四)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既要有产品和服务功能性宣传教育的内容,也要有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方面的宣传教育。两方面的内容,银行都要承担起必要的责任。既要坦然地面对消费者的质疑和投诉,又要为消费者如何投诉以及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一定的教育保障。

销售理财产品必须明示风险;理财产品购买协议需渗透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为消费者投诉提供必要保障;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06: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权益
    1、知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2、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3、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2023-02-22
    346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益(一)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知悉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四)公
    2023-06-07
    324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因购买、使
    2023-06-07
    299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具体规定?我国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有十条: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③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④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
    2023-06-07
    214人看过
  • 消费弱者的权益保护理论
    消费者在现有的消费环境中,由于本身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的差异和局限性,所以常常造成这样一种怪现象:市场往往要求消费者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要具备全面的关于消费品的知识,否则出了问题就是你消费者的责任,是你自身辨别能力的问题。在这里经营者硬性地把过错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因此在这里消费者完全处于一个被动的消费环境当中,是消费环境中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在这里所说的弱势群体不仅包括老弱妇幼,由于我们生活范围和方式的愈加复杂化,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可能处于劣势,至少在其中一个方面。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么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的产生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这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丰富的消费品,使社会进入一个大规模生产和规模消费的时代,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内容;但另一方面,它也使消费者所具备的
    2023-06-07
    387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消费者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消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一、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全不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二、知情权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
    2023-06-07
    337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保护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14
      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保护消费者,对经营者给以一定的限制,也就是所谓的向消费者倾斜的特点。因为,大多数消费者是分散无序的自然人个体,他们面对有组织、有经济能力和专业知识的经营者,虽然所处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经济实力和经营知识上却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立法上还要坚持强
    • 服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6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要求提供哪些服务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21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上述规定:1、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售后服务是怎样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2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售后服务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在对消费者实现三包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