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说明案件已审理结束,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不再涉及撤诉,若是有异议,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执行主体
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涉及到双方案件,如果已经达成和解,或者是已经向法院进行申请强制性执行的话,那么案件就已经审判结束了。不存在撤诉的问题。如果认为法院的审判有误的话,可以向法院继续提出异议,上级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
强制执行撤诉后再要求强制执行可以吗?
438人看过
-
行政强制执行能执行和解吗,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290人看过
-
强制执行和调解的优先级如何确定?
210人看过
-
强制执行能申请优先执行吗
464人看过
-
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284人看过
-
强制执行是先申请的先还吗
213人看过
-
强制执行能撤诉吗,强制执行可以撤诉吗,如何撤诉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6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说明案件已审理结束,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不再涉及撤诉,若是有异议,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
-
破产申请和强制执行先行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8强制执行和破产申请不是同时进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与申请破产是没有关系的,申请破产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就可以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
-
申请强制执行能否先调解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81、可以。但不叫调解,叫执行和解,意思差不多。r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r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r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强制执行可以撤销吗强制执行是否有效呢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20一般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依据原告的请求而启动,如原被告双方在执行阶段达成还款协议时,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强制执行,注意是中止,而不是终止,也不是撤销强制执行。若被告不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时,原告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
-
法院强制执行撤诉被执行人能拿到钱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9原被告达成一致就不用强制执行了,那就不用交执行费了,你们可以和法院沟通,不需要交执行费用。双方协商好了,可撤诉,被告直接给原告民事赔偿款即可。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