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41:21 354 人看过

各市、州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根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省建设厅配套制定了《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规定》。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2、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规定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裁决听证标准:拆迁进度完成60%以上,且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20%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听证。

第三条听证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

第四条听证应当公正、公开、公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听证会参与人包括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拆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为听证会组成人员。

行政强制申请前的听证,参与人除上述人员外,还包括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和案件调查人。

第六条听证会由主持人主持。

是行政裁决听证的,主持人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充任;

是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的,主持人由房屋拆迁管负责办理强制拆迁申请工作人员以外的内部工作人员中指定。

第七条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听证会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二)对案件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质询;

(三)维护听证秩序;

(四)主持人认为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听证员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听证工作需要而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第九条听证实行回避制度。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条被拆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回避;

(二)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三)对案件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质询;

(四)审核听证笔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申请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回避的,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合议后决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主持人应当提前7天,向拆迁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听证会其他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十三条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纪律;

(二)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案件调查人报告调查情况和裁决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询;

(六)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四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将委托书交听证会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听证会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姓名、性别,案件调查人,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的调查情况报告和裁决建议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询的内容;

(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主持人在听证会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七条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在与听证员进行充分讨论后出具听证意见书。

第十八条听证通知书、听证意见书可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听证费用按照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06: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印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以下简称《裁决规程》)。《裁决规程》明确和规范了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程序,对于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要意义。现将《裁决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贯彻执行建设部《裁决规程》,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总量,防止矛盾激化。
    2023-04-23
    171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是否适用回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适用回避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的方法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最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贵阳市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是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实践中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农房等交易实例较少,对这些房屋拆迁估价拆迁双方可申请使用其它估价方法。
    2023-06-11
    249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废止)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12-30生效日期:1997-12-30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1993年10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
    2023-04-23
    378人看过
  • 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实施细则
    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
    2023-07-02
    383人看过
  •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阅读全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政府令[2004]115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12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第三条(调整对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拆迁。第四条(听证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听证,做好听证记
    2023-04-22
    342人看过
  • 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一、最新土地管
    2023-04-02
    300人看过
  • 大房局发: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准确地裁决房屋拆迁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的纠纷。第三条拆迁当事人之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准确地裁决房屋拆迁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的纠纷。第三条拆迁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一方或几方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申请应当在拆迁期限内提出。第四条受理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实行地域管辖:(一)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发生的纠纷。(二)其他是(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并裁决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
    2023-04-23
    71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在淮北市的实施
    【阅读全文】第31号淮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淮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2023-07-02
    29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划实施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现将《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9年3月31日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及时地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国务院《城市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现将《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9年3月31日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及时地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对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有关纠纷的裁决,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裁决;核发许可证的房地局是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四条在房
    2023-07-03
    73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如何写
    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如何写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如何写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起诉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起诉流程是: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5、开庭审理;6、法院做出判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
    2024-01-08
    216人看过
  •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有什么?
    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应用行政手段对补偿安置争议依法作裁决与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裁决申请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市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不服行政裁决决定,可以申请再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用行政手段,处置房屋补偿争议的行为,称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主管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应该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
    2024-04-24
    170人看过
  •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估价活动,适用本规范。第三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应遵从房、地整体性原则(采用成本法估价的除外)。第六条委托人与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有隶属关系。第二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第七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调查评估出的某一时点各区段、各类型房地产的平均市场价
    2023-04-22
    351人看过
  • 首例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案举行听证
    本报讯近日,秀洲区规划与建设局对王江泾镇刘承忠纪念馆广场扩建项目房屋拆迁纠纷案,举行了一次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这是秀洲区首例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听证会。据了解,1999年,刘承忠纪念馆因发展旅游业需要,经秀洲区计经委批准立项进行扩建,经过数年的前期筹备工作,2006年5月,拆迁人刘承忠纪念馆向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申请扩建地块内的房屋拆迁许可,市局随后签发了嘉秀拆许字(2006)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拆迁现场进行了公告。由于拆迁地块上的唯一被拆迁人陆某对拆迁地块权属、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房产评估价格、安置补偿等持有异议,虽经拆迁人多次上门协商动迁,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此,拆迁人于今年7月向市规划与建设局提出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申请。市局受理申请后,派人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于8月初签发了嘉秀拆裁字(2006)第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由于被
    2023-06-20
    341人看过
  • 北京市针对集体房屋拆迁裁决不服问题的规定
    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做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规定: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
    2023-07-03
    498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房屋拆迁是否有行政裁决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7
      按照你所说的,应当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行为,才会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自2011年1月21日以后,就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按照新的条例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新条例规定是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被征收人对市、
    •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用途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01
      裁决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裁决的依据和理由;4、根据行政裁决申请所需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和公章。
    • 房子拆迁?行政裁决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按照你所说的,应当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行为,才会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自2011年1月21日以后,就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按照新的条例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新条例规定是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被征收人对市、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5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5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书在房屋拆迁当时可以执行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19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裁决的依据和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所需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