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怎么办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6 10:54:58 380 人看过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登记的具体步骤

收养登记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为保证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作出并经过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送养人为公民的,须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须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3)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收养人情况;

(2)送养人情况;

(3)被收养人情况;

(4)收养的目的;

(5)收养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以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有无不良动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机关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的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的期限内。

3、登记

经过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的,准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其实在成立收养关系之后,养父母应该从心里面做到把收养的孩子当成亲生孩子一样对待的,毕竟法律上也要求养父养母必须要尽到作为父母亲的职责和义务。民在民政局办理过收养登记之后,签订的这份收养协议也不是必须要办理公证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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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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