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9:04:31 158 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劣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劣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在日常生活当中,目前如果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是夜药的话,将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毕竟这样的一种行为是严重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需要进行注意的,就是这样的一种药品的认定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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