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7:15:34 442 人看过

农村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是: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

2、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应当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当事人人数众多、矛盾尖锐。土地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诉讼中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矛盾难以化解。而诉讼之外,更多类似情况的村民持观望态度,甚至某些村民在已经或多或少领到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同样关注此类诉讼的发展趋势,有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诉讼和社会矛盾。

(二)对分配方案中的分配条款存在争议。土地在被征用之前或之后,村民委会员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当事人对出嫁女户口回迁、计划外生育子女落户、非转农回迁等情形是否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提出异议。

(三)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各种形式集中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撤销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条款;二是要求被告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平等地分配征地补偿款。

二、是否可以得到拆迁补偿

1、判断一个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关键在于他是否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

由于社会管理的逐步开放,在一部分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地区的农村,外村村民、甚至城镇居民,由于投靠亲属、婚嫁、或者工作的原因,将户籍迁入农村,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然而,户籍在农村是否一定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如城镇居民迁入农村还保留城镇居民身份的、外村人迁入在原村还享有村民待遇的、或者采用不合法手段将户籍迁入本村的、纯粹为了工作居住原因将户籍迁入但始终不享有村民身份的,等等,都因为没有取得村民身份而无法享受征地补偿待遇。然而,也有一部分户籍人口,属于农业户性质,在外村也失去了村民身份,即使村里不认可其村民身份,依法也应视为村民,在征地工作中应当依法予以安置补偿。

2、如何判断一个村的户籍人员是否具有合法村民身份

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身份,着重考察一下因素:户籍是否在本村?户别是否农业家庭户?在外村是否尚有村民资格(有的话只能保留一个)?符合上述条件者,即使平时不享有村民福利待遇,也应依法确认其村民资格。否则,将会使该部分人员丧失法律保障,而损害其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由于妇女外嫁、离异、丧偶,容易被非法剥夺村民待遇,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3、村民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

村委会分配土地补偿款,是以村民个人为单位予以分配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以此为由,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应予受理。

4、相关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

综上所述,在我国农村空挂户籍人口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三、确权后的土地补偿归谁?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并非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集体。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来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谁的,该部分补偿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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