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世远与被告安徽艺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先后二次发回重审。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二次重审审结该案,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
2005年3月,被告安徽艺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海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拍卖一幅标名傅抱石人物《三老论古图》的立轴书画,委托双方于当月办理拍品交接。
2005年6月22日,艺海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定于2005年7月2日、3日举行安徽艺海2005春季艺术品拍卖会,拍卖预展时间为6月29日至7月2日。7月3日,艺海拍卖公司如期举行中国书画拍卖会。艺海拍卖公司并公开发售拍卖图录。拍卖图录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敬请买家注意载明:本图录对于拍品保存状态之描述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拍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品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品是否符合其描述。
二、拍卖规则载明:拍卖品的图录是对拍卖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材质、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仅供竞投者参考;买家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审看原物,行使对拍卖品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的权利,一旦参加竞投,即视为已行使权利并认可拍卖品之现状(包括缺陷),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负责;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包括其真伪与品质),买家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其竞投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三、竞买人须知载明:竞买人于展期自行审视拍品(包括聘请专家帮助鉴定真伪),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拍品一切现状(包括缺陷)。
拍卖图录所登第90号拍品,为一幅立轴书画,标名傅抱石人物,标价RMB:130,000-170,000。画作的右上方有著名书画鉴定专家史树青的题字:傅抱石先生三老论古图真迹二00三年十月史树青题。在该幅画的左边,刊登了史树青题跋和与画作合影的照片。
原告周世远在购买拍卖图录并获悉上述信息后,其以135,000元竞得上述傅抱石人物,并缴清全部价款及拍卖佣金13500元,实际取得该幅画。艺海拍卖公司同时将史树青题跋和与画作合影的照片原件两张交予买受人周世远,照片上显示的拍摄时间为2003年10月25日、26日。
之后,杂志《收藏界》公开发表《三老论古图》鉴伪杂谈,杂谈认为艺海拍卖公司的拍卖图录中第90号作品非傅抱石真迹,实际价值仅170元。2006年2月13日,周世远的委托代理人向艺海拍卖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艺海拍卖公司对《三老论古图》的真伪进行鉴定。艺海拍卖公司予以拒绝。为此,周世远以其收藏目的不能实现、艺海拍卖公司不履行画作真伪的鉴定义务,以及艺海拍卖公司刊登史树青照片的行为,具有明示《三老论古图》系真迹、误导竞买人竞买行为的作用等理由,于2006年3月9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院起诉。
庐阳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周某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的诉讼请求,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周世远向合肥中院提供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1]42号文件《关于颁发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和一七九五年至一九四九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的通知》,以证明傅抱石的书画作品属于限制出境的国家文物。艺海拍卖公司针对周世远提供的上述证据,提供了安徽省文物事业管理局于2006年7月5日出具的《说明》,以证明拍卖图册90号拍品不属于文物。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上述证据的认定足以影响一审查明的事实,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庐阳区法院在重审期间,原告周世远认为,艺海拍卖公司刊登二幅史树青的照片对其竞买行为形成导向,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为严重的是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1]42号文,傅抱石作品已列入文物出境限制范围,说明傅抱石的画属文物。按《拍卖法》规定文物在拍卖前须依法鉴定并经许可。故周世远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拍卖合同为可无效合同、双方返还、赔偿损失等。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有效,不存在法律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判决驳回周世远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周世远仍然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了上诉。
针对该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与周世远的请求不一致,但未向当事人告知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再次重审期间,原告又将其变更为判令拍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双方返还、赔偿损失等。案件承办人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等工作,归纳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排除双方争议。依法确认被告在拍卖图录上刊登史树青为《三老论古图》题跋和与画作合影的照片,系委托人交与艺海拍卖公司,鉴于史树青对画作品真伪的认定属专家个人观点,无法律效力,并不能证明拍卖品的真伪、价格等,故此,照片的刊登与否,均不能构成对竞买人竞买行为的任何导向,并不构成欺诈。拍卖法除规定文物在拍卖前必须依法鉴定外,对其他拍品,并未规定拍卖人的鉴定义务,可以证明艺海拍卖公司于2005年7月2日至3日在安徽省图书馆举办的拍卖会依法履行的报批手续,涉及文物拍品已经安徽省文物事业管理书委托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核鉴定,案涉拍卖图册90号拍品不属文物拍品,故艺海拍卖公司未对涉案拍品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艺海拍卖公司按照拍卖法及拍卖图录中的约定,经合法的拍卖程序,与周某某达成了成交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艺海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不存在误导竞买人的行为,其与周世远之间业已形成拍卖合同关系,且早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法律关于确认合同为可撤销的几种情形。故依法判决驳回周世远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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