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的处理方式是子女由父母抚养。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且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蜜月弃妻男子与新欢同居生子
蜜月尚未渡完,丈夫即以外出打工为名另觅新欢,还将“小蜜”带回家中,在遭到怒斥后,又双双外出同居多年,且先后生下二子。忍无可忍的妻子终于走上法院,要求解除这桩痛苦婚姻。3月28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曹某与其丈夫黄某离婚。
现年24岁的湖北省竹山县女青年曹某于2002年9月24日与比她大6岁的黄某登记结婚。婚后的第12天黄某即外出河北邢台一铁矿打工,很快与一外地王姓女子同居。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黄某还于同年12月将该女子带回家中,表面上以舅甥相称,但仍引起了妻子曹某的怀疑,王某被迫离开。随后,黄某又追随该女至河北与她公开同居,且先后生育二子。因黄某长期不回家,其妻子也于2003年回娘家居住一段时间后外出打工。期间,黄某曾打电话要求曹某回家协商离婚,但无果。2006年2月14日,曹某慎重考虑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黄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与黄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在结婚后的第十二天黄某就外出与他人同居且生育子女,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其名存实亡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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