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小组的成员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8 12:30:37 104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的是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指定方式和对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的聘用规定。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选择。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则可以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但必须经过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

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

非 国 有 企 业 清 算 组 成 员 应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二、熟悉破产清算业务;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四、或者其他有利于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如果清算组成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关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因此,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破产清算业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并且满足其他有利于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

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但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破产清算业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并且满足其他有利于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因此,清算组成员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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