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后未再就业,提供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或证明资料。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提供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或证明资料?[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工商部门
《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后未再就业,提供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或证明资料。
2
职工身份证?[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公安部门
《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后未再就业,提供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或证明资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萍或何平
<!--
-->
即时收件
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萍或何平
<!--
3个工作日-->
即时受理
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是否符合业务办理的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郑华
即时办理
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是否符合业务办理的要求
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审核通过可直接进入下一步处理程序,若不通过告知补齐资料再办理。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素娟
即时办结
确认审查环节的结果。
告知办理完成。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素娟
-->
即时办结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确认决定环节的办理结果,即刻打印《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素娟
-->
即时办结
现场送达《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市公积金中心。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地王广场、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干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金滩数码城、沙子坳路口、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5路公交车抵达。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铜仁市公积金中心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职工及其子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三)退休;(四)出境定居;(五)职工在工作所在地(县区域范围内)无住房,并在该地租房居住的;(六)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七)遇到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八)辞职或被单位辞退;(九)调出铜仁市行政区域自愿提取;(十)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后未再就业;(十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提取的,须在购建房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其中购房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自建房以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时间为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款提取的,须在发生此类情形12个月内提出申请。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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