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复议中的法律责任,是指卫生复议机关违反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按规定转送或者非法转送申请材料,或者在卫生行政复议过程中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或者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不按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申请人等,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违反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主要有:降职、撤职、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卫生复议机关违反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按规定转送或者非法转送申请材料,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大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申请人违反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大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大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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