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哪些抗辩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4 08:43:16 325 人看过

一、抗辩权概念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二、抗辩权的特征

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三、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1、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程序法上的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从程序上提出异议,如管辖异议等。我国民法典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民法典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应当指出,从实体角度看,抗辩权与抗辩不是一个概念,后者包含的事由极其广泛,凡属于对抗对方主张的事由皆属于抗辩。而抗辩权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区分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的意义在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可以由法官依职权审查;而对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是否行使法官不得干涉。

2、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己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辩权的行为,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民法典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民法典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四、被告人有哪些抗辩权

任何权利的范围如果过于膨胀,其性质即会发生恶化,从一定角度讲,范围恶性膨胀的权利的行使,较之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所给他人权利造成的损害更大。由于抗辩权的行使十分简便,只要单方面地表示拒绝,即可产生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加之,抗辩权是一项私力救济权,因此如果允许一方随意行使抗辩权,不仅有违抗辩权的立法宗旨,而且将会造成他人权利随意被侵害的恶果。因此,有必要对抗辩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法的善良与公正"。因此,对于抗辩权中的三大抗辩权,被告都可以行使。

原则上讲,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告享有的权利被告也应该享有,只是根据案件种类的不同,所享有的抗辩权的种类也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都是有时效的,超出时效未行使抗辩权视为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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