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候房产评估费用由申请评估的人承担。评估费用的承担是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房产评估申请,则由申请执行人缴纳相应的评估费用。
一、执行时候房产评估费用由谁承担
执行时候房产评估费用由申请评估的人承担。如果是申请执行人申请则申请执行人预交,如果是被执行人申请则被执行人预交,这个鉴定机构一看就知道了,因为法院向鉴定机构移送鉴定的时候,有申请人的申请书复印件,还有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意见表,上面都有申请人的资料和联系方式,鉴定机构会直接联系申请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二、房产评估费用如何计算
房产评估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
1.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
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
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4.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5.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三、房产评估有效期多久
房屋评估有效期为一年。但房屋征收评估不同于一般房屋评估,评估时按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到房屋征收结束这个时点的评估价不变。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法律依据: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第二十六条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n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n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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