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仅修改招标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04:30:39 486 人看过

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

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并未对哪些属于实质性内容以及变更多少属于实质性变更进行规定。而违约条款往往是在出现争议解决时候使用的,并不属于商务条款,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予以修改。

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可以同时主张吗

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可以同时主张,存在违约的行为,并导致合同终止的,就是需要追究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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