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发生率最高的一种犯罪,历来是司法打击的重点。盗窃犯罪中存在犯罪未遂,是理论与实践的共识。目前,关于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国内外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判例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诸多学说。①在我国刑法学界比较流行的关于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失控加控制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成立一般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实施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就构成盗窃罪,就可定罪处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或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可以定罪量刑。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于如何认定盗窃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以及对盗窃未遂如何定罪处罚还有许多分歧,因此本文拟就盗窃犯罪未遂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些探讨。
一、盗窃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成立盗窃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犯罪
所谓已经着手犯罪,是指已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②对盗窃犯罪着手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标准:
(1)盗窃犯罪的着手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的行为或开始实施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密切关联性的行为;
(2)着手实行的行为已指向了明确具体的盗窃对象;
(3)着手实行的行为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紧迫性和内在必然性;
(4)在一般情况下,从着手实行的行为可以看出行为人明确的盗窃犯罪意图。
(二)盗窃犯罪未得逞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形态是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后,犯罪未得逞。这是盗窃犯罪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
(三)盗窃犯罪未得逞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志,并能够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被被害人或第三人当场发现,遇到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等。(2)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犯罪人没有掌握犯罪技巧,犯罪时体力不支而无法完成盗窃犯罪。(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对盗窃犯罪时周围环境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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