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惯例可能对裁量基准制定产生哪些负面效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1:10:24 96 人看过

第一,容易滋生裁量怠惰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理上,裁量怠惰是指“行政机关不行法定裁量权”,属于一种典型的裁量瑕疵。裁量怠惰的发生与行政机关主观上因循守旧、不思进取有很大关联。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根本不对具体个案事实认真进行甄别,而是以本系统“一贯如此”敷衍了事。例如,在海关查扣“禁书”而引起的纠纷中,海关往往都以印刷品监管审查具有涉秘性和特殊性为由,拒绝向被查扣者提供有关违禁范围的规定,并称这是海关历来的做法。前述钓鱼执法事件也同此类海关执法方式非常相近,本质上都是行政机关以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惯例为挡箭牌而疏于对个案进行具体裁量。不论行政执法机关持何种心态、秉承何种潜规则,这种唯有瑕疵行政惯例是瞻的执法模式都是裁量怠惰的典型表现,其结果必然会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容易导致行政僵化

行政惯例虽然是在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经过反复适用而形成的,社会生活却始终处于变化之中。一旦行政惯例所赖以生存的外在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先前所形成的习惯做法就可能被废弃,或者以新的惯例取而代之。否则,行政活动就会出现僵化情形,甚至还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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