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加盖公章。
收原件,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收原件,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收原件。(除合同外其他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收原件。(除合同外其他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收原件,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收原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上注册申请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账户。2.申请:申请人按照步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信息并上报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受理: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同意受理并接收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修改。4.审查: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在完成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要求,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当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3.审查: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取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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