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辩护的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09:02:57 340 人看过

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补强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能力,及证据之可采性的规定,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

补强证据规则怎么判断

补强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能力,及证据之可采性的规定,在此范围之内,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但是,在此尚有几点需要强调: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即使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2、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如记载有口供之内容的讯问笔录即属此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所做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附加证据的,也不得单独作为本案中口供的补强证据。

4、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共犯的供述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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