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进入清算程序的债务怎样履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2 06:12:36 447 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后,以公司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如果破产清算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按一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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