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根据我,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民事诉讼权利:
1、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
2、答辩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4、申请回避权。
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
6、反诉权。
7、辩论权。
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9、上诉权。
10、申请执行权。
11、和解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在审判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和解,若在审判过程中和解,可按撤诉处理。
12、撤诉权。
13、变更诉讼请求权。
14、申请再审权。
15、查阅权。
16、复制权。
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18、管辖异议权。
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
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
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上述是当事人主要的民事诉讼权利,对上述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是,如果行使,必须遵从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26、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
27、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有诉讼权力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而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28、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充分不必要条件,有诉讼行为能力就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
上述权利,可以由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也可以依法通过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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