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纠纷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08:25:42 334 人看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纠纷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优点

(1)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受理范围。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等发生的纠纷。

(2)明确了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职责,规范了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建立了仲裁员管理制度,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符合仲裁的一般原则,又有必要的行政支持。

(3)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和方式,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规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4)明确了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5)规定了灵活便捷的开庭程序,旨在减少农民的仲裁成本,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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