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2 09:46:04 345 人看过

1、申请与受理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劵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查与调查

(1)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是否处分了共有财产或争议未决财产;

(3)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骗等行为;

(4)审查、核实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立遗嘱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齐全。

3、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公证的程序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嘱公证的相关情况应当结合遗嘱的相关意图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遗嘱中的相关条款的认定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遗嘱的内容存在不合法的相关情况,那么是无法进行遗嘱公证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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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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