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6:03:38 194 人看过

(一)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的问题在于如何确立主、从犯问题上,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由于计算机网络用户登记的可匿名性,对于多数攻击者的身份是难以确定的,并且在网络环境下对系统的攻击往往经由计算机指令的形式来表现,如果多人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同时侵入,则一方面其入侵指令的来源难以确定,另一方面各种指令的攻击力强度也很难判断,即很难准确判定哪条指令在入侵行为起主要作用,哪条只是起了帮助次要作用。在入侵犯罪行为中起的作用是通过各自的攻击指令实现的,而这些指令却具有隐蔽性和时效性,在攻击行为结束后很难追查。如果单凭行为人的技术水平即确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一则技术水平的衡量确定是否准确,二则是有主观归罪的嫌疑。如果将其全部认定为主犯,则又有违客观公正的原则,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因此这是网络环境对刑法理论的新挑战。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程序罪

同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样,本罪也存在主从犯确定的问题,但较之前罪又有所不同。因为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方法多表现为对系统防火墙等防护装置的连续攻击,其频繁度、时效性很强,而对于攻击指令的记录往往因防火墙损坏而丢失或被攻击者删除,因此其攻击作用的强弱较难认定。对于本罪而言,其主要表现为删除、更改、增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等犯罪方式,这些犯罪行为并不需要多次重复,通常一次指令即可完成。因此对于其破坏性的大小较易分辨,相比较前罪来讲,本罪的主从犯是较易确定的。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难点也在于对破坏行为来源的确定上,即破坏性指令是哪个犯罪行为人发出的不易确定,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网络功能的增强,对于犯罪人IP地址及其指令的记录技术已经开始有所突破,为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较大帮助。

(三)施放破坏性程序罪

一般来说,本罪的实行犯多表现为在网络上不同地址各自施放破坏性计算机程序,因此实行犯均应按主犯处理。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出现了软件分解组合技术:即行为人为防止其施放的破坏性程序被发觉,事先将该程序分解成若干独立段落进行伪装,然后由不同地址加以施放在网络上进行链接重组,这样在实行犯中就有了分工合作问题。虽然如此,但总的来说仍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做出区分,对于以传播程序为主的行为可按主犯认定,对于提供链接空间等技术帮助的可按从犯处理。

本罪按照共同犯罪分工划分与前两罪并无二致,但对于刑法第286条规定的制作破坏性程序行为也构成本罪的正犯,本文则有不同意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的单机时代已经成为历史,与计算机网络相比,单台计算机的信息量几乎是微不足道的。破坏性程序的破坏作用也正是随着网络的发展才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在今天的网络环境下,可以说破坏性程序的破坏力必须要通过网络传播才能充分发挥。准确地讲,本罪是现在的网络犯罪中后果最为严重的犯罪,这也是刑法之所以设立本罪的原因。而对于制作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的行为,如不加以传播其危害性是极为有限的,是无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必须与传播行为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与传播行为相比,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仅仅是在客观上为传播行为提供了工具或技术上的支持,属于传播行为的帮助行为。因此在本罪中传播是主,制作是从,是帮助犯。如果制作行为主观是出于过失或者虽是有意制作但没有传播的故意,也并未主动提供给他人传播,那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不能构成犯罪,而只是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其造成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2日 13: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共同犯罪相关文章
  • 毒品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处罚问题
    首先,对主犯要区别对待。主犯分为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除首要分子之外的一般主犯。由于这两种主犯的罪行和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对他们的处罚也应有所区别。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全部毒品数量以及所有毒品犯罪事实对其进行处罚,不限于追究其本人直接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首要分子从严惩治的立法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总数量来处罚,同时考虑其在犯意提出、犯罪策划、共犯纠集、毒资筹措、具体行为实施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对其他共犯的组织、指挥、安排、控制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节。另外,不同主犯之间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有区别的,对不同的主犯,判处刑罚也应区别对待。“纪要”增加了共同犯罪中存有多个
    2023-06-11
    438人看过
  •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探析
    对共同贪污中的从犯和情节并非严重的主犯如何处罚,存在分歧。主要有分别说与统一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应以个人所得数额为基准适用法定刑,后者认为应一律以共同贪污的总数额作为确定其刑事责任和基准而适用法定刑,然后再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从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分别说应当更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已经明文确定了以个人所得数额科处刑罚。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2023-06-11
    268人看过
  • 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区分问题
    既然都是共同犯罪,则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的区分的原理应同于自然人共同犯罪,即按照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主次和作用大小去加以确定。但单位共同犯罪毕竟是单位共同犯罪,其主、从犯的区分自有其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第一,无论是在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中,还是在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中,犯罪单位是还是从犯,不仅要考察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活动本身,更要考察犯罪单位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提供的有形的或无形的犯罪条件,因为犯罪单位既是一个人为系统,又是一个物质系统,犯罪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往往是单位共同犯罪得以进行和完成的先决性的或根本性的条件。因此,我们在区分单位共同犯罪特别是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时,不能把目光仅停留于涉案人员言谈举止本身,更不要为其所迷。故而,在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中,犯罪单位通常为主犯,但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自然人共犯同为主犯或自然人共犯为主犯而
    2023-03-19
    225人看过
  • 共同过失犯罪若干问题
    共同过失犯罪
    一、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理论之争由于对共同犯罪的共同性的本质的理解不同,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肯定说一般为行为共同说与目的行为论者的学者所主张。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该学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因此,共同实行犯只要主观上有自然行为之共同意思,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就足以构成。因此,过失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成立的。而目的行为论者将过失行为理解为一种不注意的目的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当然可能构成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否定说一般为犯罪共同说学者所主张。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该理论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因此,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结果之认识及对于这
    2023-06-03
    370人看过
  • 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问题探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共同犯罪问题越来越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在主观意念、行为分工上的差异,致使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问题争论颇多。本文,笔者就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问题做一浅显论述。一、如何理解和运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科学地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现象,它表明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因而必须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要求有共同的犯罪主体,即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同一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共同应当作比较宽泛的理解:从主观方面讲,可
    2023-06-11
    475人看过
  • 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问题初探
    共犯过限问题是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中的难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各共犯准确定性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司法官公正判定各行为人对过限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程度轻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符合刑法民主化所倡导的刑罚个别化之潮流。共同犯罪以各行为人均实施共谋行为为基本形态,对共同实行犯中共犯过限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具有完善共同犯罪理论、指导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对共同实行犯中共犯过限的基本问题、认定原则以及共犯过限与结果加重犯关系等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初步理论探讨。[关键词]共同犯罪共犯过限认定一、共犯过限的基本问题共犯过限即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①。由此可知,共犯过限是伴随着共同犯罪发生的,且是实行犯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不在共同谋议范围内。从主观上看,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
    2023-06-12
    212人看过
  • 什么是共同犯罪的三个问题?
    共同犯罪认定的三个问题:1、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构成因果关系;3、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帮朋友弃婴是否有罪帮朋友弃婴,可能构成遗弃罪的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2023-04-04
    358人看过
  • 共同犯罪未遂与中止的问题
    一、简单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互相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共同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构成犯罪未遂,自不发生问题。例如,甲、乙二人开枪射杀丙,两人都未命中,致丙趁机逃走,甲、乙均构成杀人未遂。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一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其余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什么作用,就上例而言,如果只是甲开枪将丙杀死,乙未命中,根据共同实行犯“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原则,不仅甲依犯罪既遂论处,乙同样依犯罪既遂论处。这一观点也为我国刑法学者所公认。但对具有一定特殊情况的共同犯罪—亦即亲手犯(在犯罪性质上通过他人的行为不能成为实行犯的犯罪)的共同犯罪,似不宜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因为亲手犯只有具有一
    2023-12-18
    320人看过
  • 解读网络共同犯罪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网络共同犯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其一,在广义上,网络共同犯罪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危害网络秩序所构成的犯罪行为。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网络犯罪包括针对网络系统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网络共同犯罪,而无论共同犯罪发生的场合。其二,在狭义上,网络共同犯罪当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针对网络系统及网络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笔者认为,网络共同犯罪问题的提出,主要基于两个原因:(1)作为一种新型的通信工具,网络为传统的犯意联络建立了新的方式;(2)作为一种特殊的载体,网络中蕴涵了各种数据资产,提供了与传统共同犯罪不同的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因而,其共同犯罪客观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网络共同犯罪所引起的刑法学问题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何对
    2023-06-11
    108人看过
  • 网络犯罪行为的特征和问题破解
    网络犯罪的行为:1、网络盗窃。利用网络窃取技术、军事和商业信息是最常见的网络犯罪类别;2、生产和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干扰和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技术手段;3、高科技侵权。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瘫痪并造成最大破坏性的攻击行为;4、高科技污染。高科技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和诽谤别人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的危害有什么网络犯罪的危害如下:1、对自然人的威胁,表现为:威胁知识产权、侵犯个人自由等;2、对企业的威胁,计算机网络犯罪对企业的威胁主要针对受保护的财产和专有技术;3、对国家的威胁,主要表现为:恐怖组织上网,大肆发布恐怖信息,渲染暴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
    2023-07-04
    296人看过
  • 网络共同犯罪存在认定难题应对犯罪还需完善立法
    切换,并同时对现实物理社会形态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效应。简言之,现实物理社会的主体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具有固定的时空存在区域和行为轨迹的可追索性,这决定现实社会的行为具有现实性而非虚拟性,同时决定共同行为具有可认知和可捕捉的社会联络性与共同意志性。但是,在网络空间,虚拟性是最大的场域特征,并以虚拟与隐匿的技术作为支撑,不断吞噬和颠覆传统现实物理社会关于可视性、可知性和可追索性等基本认识与观念,使得网络危害行为发生了许多变化。这在共同犯罪问题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网络共同犯罪存在认定难题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共同犯罪故意认定难。虚拟性使得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具有模糊性、隐秘性、不确定性、变动性与多样性,导致意思联络的具体性、明确性、相互性问题呈现出弱化趋势。如认识内容不充分的意思联络、网络片面共犯的片面意思联络、网络聚众犯的单向意思联络、承继共犯的后发意思联络等突
    2023-06-11
    317人看过
  • 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探讨协同诈骗犯罪问题
    协同诈骗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但是在基础上减轻处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要结合案件其它情况,例如有无自首,悔罪态度,有无积极退赃等。协同,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我认为,目前我们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遇到了两大麻烦。第一个问题是人力资源管理究竟应该由谁来做;第二个问题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到底是什么。人事要靠经理人来管中国从古至今,所有打天下的人都知道必须带徒弟,这样才会形成一种力量。比如,晚清时的曾国藩屡战屡败带湘军,以及到后来的李鸿章带领淮军,都是自己带徒弟,最后才形成所谓的力量。日本人就懂得这一点。他们依靠人与人之间长期的分工协作关系,形成默契。而这种默契实际上比流程更加有效。在实践当中,西方人也是这样的。比方说马立奥特,他们把很多钱花在对管理人才的
    2023-07-16
    317人看过
  • 骗取贷款罪的共犯问题
    1、在骗取贷款罪中数额“重大损失”的标准为20万元人民币,即借款人骗取贷款后,到期无法偿还,导致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即可成立骗取贷款罪。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则是骗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骗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2、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骗取票据承兑罪量刑处罚?骗取票据承兑罪量刑标准: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023-03-06
    285人看过
  •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量刑有哪些问题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量刑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见,准确区分主从犯是共同犯罪中准确量刑的重要一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协助作用的,是从犯。这是我国刑法对主犯、从犯的概念的界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主犯一般较为容易认定。对于犯罪集团之外的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却有一定的疑难,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是大还是与小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区分主从犯的明确标准,理论界和实践中均没有公认的标准,但是如何区分主从犯还是有章可循。对于主从犯的认定,一般而言,要同时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全面综合考察:1、看起因,谁是起意者;2、看实行行为,谁是直接实行者;3、看因果关系,即谁
    2023-02-16
    19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 更多>

    #共同犯罪
    相关咨询
    •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1-12
      第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已经明文确定了以个人所得数额科处刑罚。 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
    • 网络诈骗罪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20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
    •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共同犯罪、组织犯罪的量刑问题有什么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8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单个人的犯罪而言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定义突出了共同故意对于构成共同犯罪的作用,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
    • 事中同谋的共同犯罪定罪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4-11-28
      共同犯罪刑罚标准: (一) 主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虽然一般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 帮信罪:网络逃犯问题严重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4-11-05
      谈论一下“帮信”这个话题。如果你犯了这个罪,逃跑是不可避免的。轻的可能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的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和罚款。如果你知道别人要在网上进行一些坏事,还给他们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上网、租服务器、存储物品和传播消息等帮助,或者帮忙做广告宣传、收取钱款等,即使情节不严重,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轻的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和罚款,重的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当然,如果你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损失,你还需要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