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的裁决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10:53 365 人看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裁决程序是什么?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作出裁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二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管理机关)决定;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决定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第三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拆迁期限届满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本规定所称拆迁人,包括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一)当事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拆迁期限未满或者超过拆迁期限的;(3)非因拆迁补偿安置申请裁定的。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同一拆迁项目的户数超过拆迁区域总户数的5%,拆迁人再次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裁定时,应当向裁定机关提交裁定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第六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裁定请求书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申请日期。申请表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第七条审判机关收到裁定申请后,认为裁定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改正。审理机关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本细则规定但不属于有关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本细则的规定属于有关机关管辖的,予以受理,受理日期自有关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供裁决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定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裁定。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审判。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审判的,应当向审判机关提交委托书。第十条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应当召集拆迁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是由审判员进行的。

在调查和询问过程中,审判机关可以进行调解。第十一条申请人不参加质询或者未经审判员许可退出质询的,视为撤回裁定申请。

被申请人未参加调查或者未经审判员许可退出调查的,可以缺席裁决。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第十三条审判员应当对调查笔录进行记录并签名。调查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陈述笔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可以要求改正。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判员应当记录并附卷。第十四条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止:。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裁决机关:

(一)当事人经裁决机关调解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应当作出裁决。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名称、职务);(二)申请裁定的请求和理由;(三)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四)裁定结果;(五)裁定起点;(六)裁定日期。裁决书应由裁决机关盖章。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裁决结果,应当包括拆迁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和执行房屋。第十七条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证明,被送达人应当在送达证明上记载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收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第十九条裁决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裁决人。被送达人是公民,被送达人不是本人的,应当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名;被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的收文负责人;被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名;被送达人向审判机关指定收入代理人的,发送给接收者签名。被送达人的成年家属、负责收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裁定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书上记载拒绝理由和日期,并由寄件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裁决书留在收件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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