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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期限
房屋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的期限。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逾期未完成拆迁的,将被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在确定拆迁期限时,通常会考虑到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 更多>

房屋拆迁期限

  • 济南冻结拆迁最长时限是多久
    根据《济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房屋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届满拆除应自动提升。拆除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拆除,需要延长拆除期限的,拆除人应当在拆除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经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效。因此,可以冻结三年,重点是是否取得拆迁证。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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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冻结期限
    房屋拆迁期限
    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房屋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届满拆除应自动提升。拆除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拆除,需要延长拆除期限的,拆除人应当在拆除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经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效。因此,可以冻结三年,重点是是否取得拆迁证。
    2023-05-02
    265人看过
  • 冻结拆除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房屋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届满拆除应自动提升。拆除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拆除,需要延长拆除期限的,拆除人应当在拆除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经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效。因此,可以冻结三年,重点是是否取得拆迁证。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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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期限需要延长该向哪个部门申请
    一、拆迁期限需要延长该向哪个部门申请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二、房屋拆迁延长期限是否有明确标准第一,还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拆迁期限。所谓原则性,就是在全国或在一个省统一拆迁期限,使之法定化,任何人无权改变。所谓灵活性,就是对那些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拆迁期限不足的,应当准予一定幅度的延长。防止因拆迁拆不完,而导致规划不能实现,建设不能进行的现象发生。第二,要结合全国各省市的成功经验,确定统一的拆迁期限,把批准延长期限也作相应的限制。我们不妨链接一些省市的规定:1、上海市1991年规定,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年。2003年修改为: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要求拆迁期限超过1年的,区、县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房地资源局应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其申请延长的期限与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累计超过1年的,延期申请由区、县房地资源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给予答复。由此看来,上海市实际上就把拆迁累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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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六条;2、《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十九条;(二)办理程序为规范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一、申请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填写《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超过了规定的申请时限,县拆迁办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二、受理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的,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申请,给申请人出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三、审批县拆迁办受理申请后应当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查:(一)申请延长的房屋拆迁期限没有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二)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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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法院关于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28号。法定代表人:林灼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勇,佛山市建设局房屋管理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徐凯仪,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才,男,汉族,1938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略)。上诉人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7)佛禅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了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少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建红、陈秉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于1989年3月17日核发粤房字第0570088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黄德才是佛山市文沙南街103号房屋所有权人,并在附记中注明:此屋只有上盖权,按城市建设局修建字第000086批准此屋在原基础上加层(第二层)作临时建筑处理。2002年8月22日,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拆许字(2002)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由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包括黄德才所有的房屋在内的一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拆迁期限从2002年8月22日至10月31日,拆迁实施单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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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公告若干问题
    房屋拆迁期限
    一、拆迁公告含义特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我认为拆迁公告主要特征:1、拆迁公告是必须的行为,不公告拆迁程序不当;2、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所作的行为,拆迁人、拆迁指挥部不能代劳;3、拆迁公告内容明确具体,必须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4、拆迁公告以一定公开方式发布,确保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能知情。二、比较拆迁公告两则:1、上海市一则拆迁公告关于中环线道路(西段)普陀区段的房屋拆迁公告拆许字[2004]第02号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述城市建设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经审核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4〕第02号)。希望被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共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建设项目名称:中环线道路(西段)普陀区段(2)房屋拆迁人:上海中环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上海中盛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4)建设项目拆迁范围:①真北路:930弄5—7号,1113弄1号;②前秦家角33号、72号;③中秦家角23号;林家桥14号、16号;④西
    2023-04-22
    409人看过
  • 天津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六条;2、《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十九条;(二)办理程序为规范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一、申请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填写《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超过了规定的申请时限,县拆迁办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二、受理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的,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申请,给申请人出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三、审批县拆迁办受理申请后应当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查:(一)申请延长的房屋拆迁期限没有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二)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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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的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房屋拆迁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的审批(行政许可)2.办理单位: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3.办理窗口: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5.联系电话:3212320(窗口)、2035805(政务服务科)6.投诉电话:2034369二、设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三、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收件(申请材料如有可更正错误、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第二步:审查申请资料,实地查看;第三步:市建委(房产局)核准后发证(书)。五、申请材料(注: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件);4.拆迁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原件);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原件);6.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7.前一次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延长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8.尚未拆迁房屋情况明细表(原件)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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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
    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5】51号《关于福达里改造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延期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至6月30日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不再延期。拆迁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特此通知2008年6月26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2005】50号《关于成功大道二期(枋湖路——机场立交段)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拆迁期限延期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至2008年6月30日即将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最后搬迁期限相应延长至2008年11月30日止。房屋拆迁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特此通知2008年6月28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7】48号《关于同安区南北大通道A段二期(陆丰市场——祥平东路)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延期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至6月30日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最后搬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11月30日。拆迁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特此通知2008年6月28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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