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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纠纷

挂靠经营纠纷

  • 挂靠经营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第一,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受托人挂靠者在委托人被挂靠者的授权范围内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这种认识的依据有两点:一是被挂靠者通常要给挂靠者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该挂靠者为己方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权限为办理涉及某工程事宜;二是挂靠者行为时均以被挂靠者某项目部、工程处经理或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因此形式上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在这种认识下,即使挂靠者超越授权范围,也可成立表见代理。第二,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发包与承包的关系,被挂靠者是发包人,挂靠者是承包人、分包人或新的承包人。这种认识的依据是,挂靠协议约定被挂靠者不介入挂靠者与开发单位之间的关系,也不对工程进行管理,而由挂靠者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由此工程产生的一切责任。这实质是承包权的移转,其中承包和转包是承包权的全部移转,分包是承包权的部分移转。第三,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托管关系,挂靠者依据挂靠协议,在约定的条件下和约定的期限内将自己委托于有管理能力的企业,由于该挂靠并不以某一特定工程的存在为前提,且挂靠者需定期交纳管理费,因此两者之间符合托管特征。第四,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借用关系,挂靠者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和名义与开发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中获取利益。挂靠只是资质、名义和身份的借
    2023-06-15
    273人看过
  • 依靠关键证据赢得挂靠经营纠纷案
    1994年,侯某与北京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侯某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建筑公司从侯某所得工程款中扣除8%的管理费和税费,其余全部归侯某所有。1994年,侯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住宅楼及配套工程。1999年7月,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毕,工程结算款为1,037万余元。建筑公司仅支付给侯某175万余元工程款,尚有778万余元一直没有支付。由于双方纠纷较多,从1999年起,双方连续打了数起官司。在这些官司中,除法院确认了侯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外,侯某屡战屡败。2004年,侯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对方返还部分合同款。质证阶段结束后,侯某因故撤诉。2006年,侯某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其返还剩余挂靠合同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侯某不能证明工程款进入建筑公司账户为由驳回侯某诉讼请求。迫不得已,侯某于2007年年初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随后,几近绝望的侯某找到了亿达律师事务所。我们接受委托后,仔细研读了相关材料,并组织召开了律师论证会。讨论结果主要是:(1)本案法律关系明确,挂靠关系成立并已得到生效判决确认;(2)必须寻找到充分证据证明款项已经进入建筑公司账户。我们研究认为,在北京
    2023-06-09
    128人看过
  • 挂靠经营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第一,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受托人挂靠者在委托人被挂靠者的授权范围内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这种认识的依据有两点:一是被挂靠者通常要给挂靠者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该挂靠者为己方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权限为办理涉及某工程事宜;二是挂靠者行为时均以被挂靠者某项目部、工程处经理或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因此形式上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在这种认识下,即使挂靠者超越授权范围,也可成立表见代理。第二,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发包与承包的关系,被挂靠者是发包人,挂靠者是承包人、分包人或新的承包人。这种认识的依据是,挂靠协议约定被挂靠者不介入挂靠者与开发单位之间的关系,也不对工程进行管理,而由挂靠者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由此工程产生的一切责任。这实质是承包权的移转,其中承包和转包是承包权的全部移转,分包是承包权的部分移转。第三,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托管关系,挂靠者依据挂靠协议,在约定的条件下和约定的期限内将自己委托于有管理能力的企业,由于该挂靠并不以某一特定工程的存在为前提,且挂靠者需定期交纳管理费,因此两者之间符合托管特征。第四,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借用关系,挂靠者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和名义与开发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中获取利益。挂靠只是资质、名义和身份的借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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