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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

  • 伪造背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德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票据公约对伪造背书赋予的法律效力与英国不同。按日内瓦公约规定,尽管票据曾经发生过遗失、被窃或其中一个背书被伪造等情事,但对于善意地、没有重大过失地、通过一系列没有间断的背书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来说,他仍然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凡是在票据上有真实签名的人,如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仍须对善意的持票人负责。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负责核对一系列背书的连续性,而不负责核对背书人签章的真实性,付款人如果善意地,没有重大过失地对持票人付了款,付款人就可解除票据义务。至于伪造签章者的责任可依刑法或民法原理处理,不属票据法上的问题。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被背书人,即善意持票人的利益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上述规定与付款人责任、保证人责任等共同构成了票据伪造背书的效力原理,主要有7项内容:第一,对被伪造人的效力。被伪造背书人自己并没有签章于票据上,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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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被伪造的票据如何行使权力
    一、持有被伪造的票据如何行使权力1、持有被伪造的票据涉嫌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的法定情形分别有: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法定其他情形。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二、伪造票据的票据责任是伪造人一人承担吗1、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依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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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原因
    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说来有:第一,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因而导致票据无效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第二,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从形式上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第三,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第四,票据尚未到期,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但这种抗辩只是延缓权利主张的抗辩,并非否定权利主张的抗辩。第五,票据上记载票据债权消灭的,如票据上明确记载票据金额已清偿或者已抵销、免除或提存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第六,票据遗失后,法院依票据权利人的公示催告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就丧失了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依此票据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第七,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第八,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第九,在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可以提出非本人所为或非完全本人所为的抗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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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发生上述票据伪造行为后,其法律后果如何呢?
    (1)对于伪造人来说,因为该人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名称,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同时,因欺骗交易对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对于被伪造人来说,由于他没有亲自在票据上签章,他的名称是被别人假冒而写在票据上的,因此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他与该张票据没有任何关系。(3)对于在该票据上合法签章的其他人来说,除伪造出票的票据外,则要继续承担在该票据上的责任。这是因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一张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那么,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这与一般民事行为的规范不同。在一般的民事规范中,如果作为前提的行为无效,其后的民事行为也无效。但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各自独立地产生效力。(4)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他持有的是一张伪造出票人签章的票据,因该票据无效,持有该票据的人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但如果是其他伪造票据的行为,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那里取得的,对该真实签章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是从伪造签章的人那里取得的票据,只能对伪造人依照民事规范要求赔偿。(5)对于付款人来说,如果在收到伪造的票据时,由于疏忽没有觉察出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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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燕强:关于票据伪造的法律处置和风险防范
    2005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于12月15日至16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本次论坛主题为开放合作、创新发展与风险监管——中国金融迎接2006年。论坛主要活动包括开幕式暨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主题报告和金融产业、中国证券市场峰会、企业与金融、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等专题论坛和新浪网友最信赖银行及最满意银行卡颁奖等。新浪财经对本次论坛进行全程图文直播。以下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强在论坛上的精彩发言:张燕强:我讲的主题是关于票据伪造的法律处置和风险防范,票据的伪造时有发生,如果对票据的伪造不能够很好的处理,对票据的流通以及票据业务的开展都会带来一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票据法以及我们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做的一个司法解释,对票据伪造的发生有一些零星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是很系统,对防范以及处理票据伪造的问题,还是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我最近几年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了票据伪造的一些法律处置问题,在研究过程中,我也觉得它对票据的风险的防范有者一种化解的功能,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可以促进票据流通和化解票据的风险,从目前我们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存在的问题首先对付款人付款的风险方面规定过于硬化。主要体现在票据法原先在57条里面有一个规定,付款人在审查票据背书的时候应当尽一个责任,如果说付款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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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伪造涉及的票据法基本理论问题
    以伪造背书为例,伪造背书是伪造者假冒权利人进行的背书,它不是票据权利人自愿、真实意思地让伪造者实施背书签章,而是伪造者利用票据背书具有的特殊效力的功能,通过伪造权利人的签章而享有票据权利。伪造背书通常是在权利人没有管理好有效的票据,致使票据遗失、被窃、落到伪造者手中而出现的。也即伪造者有机会取得了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票据。例如,甲窃取了乙的支票一张,并盗盖了乙的印章,伪造了乙的签名,持该该支票向丙购物。丙再背书转让给丁清偿货款。支票到期后,丁向乙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因存款不足而未获付款。这是一个伪造签名的案例,焦点问题涉及到票据被伪造签名后的效力问题,以及票据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其中有关的理论问题集中于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文义性及独立性探讨。(一)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所谓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须具备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因此,出票人发出票据只要在形式上满足票据的要件,即为有效的票据行为。由此也就产生了票据的无因性。即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故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此为票据的无因性。因此上述案例中甲虽然是盗用乙的票据及印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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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伪造概述
    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是票据瑕疵的一种。票据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即由于票据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了这些行为,致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影响。而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具体包括出票行为的伪造,背书行为的伪造,承兑行为的伪造,保证行为的伪造等。狭义的票据伪造仅指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也称出票伪造。从上述对票据伪造的定义理解,我们可以归纳出票据伪造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人为伪造行为行为人人为伪造行为当然是票据伪造行为的首要要件。伪造行为本身是非法的,自然不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伪造行为是假冒他人名义伪造行为,如果是受人之托而在票据上签章,则是合法的票据代理行为。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故如果没有代理权而在票据上签章,又表面是代理关系的,属于无权代理,而不算作是票据伪造行为。假冒他人,只要签章人不是伪造人自己的,无论被假冒的他人是否存在,均不影响伪造行为的构成。(二)行为人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伪造票据的行为是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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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伪造有哪几种?
    1、全部伪造。全部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出票。因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全部伪造也叫基本票据的伪造或者出票的伪造。全部伪造的票据,根本的特点是出票人是虚假的,票据上的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行为人假冒的或虚拟的。2、部分伪造。部分伪造是指部分票据行为是真实的,部分票据行为是伪造的。例如,真实出票的票据,伪造人进行背书伪造,或者承兑伪造;再如,出票伪造的票据,善意受让人以合法方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伪造保证,又以合法方式转让另外的人。部分伪造是出票行为之外的伪造,也叫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或签名的伪造,包括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部分伪造又分为两种情况:(1)伪造在先。如背书伪造后以合法方式将票据转让善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又以真实之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2)伪造在后,如背书真实,持票人伪造承兑而将票据转让他人。分清票据伪造种类,对于确定票据责任人范围及其责任,有重要作用。《票据法》第14条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因此,在有票据伪造的场合,应先分清是何种伪造,从而进一步正确认定伪造责任人、票据上真实签章票据责任人,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伪造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票据上真实签章者的票据责任。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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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伪造的分类有哪些?
    票据的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一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背书签名的伪造、承兑签名的伪造等。票据的伪造必须是无权限之人假冒本人签名。如果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将本人的姓名载在票据上的,属无权代理而不是伪造。法人代表人为自己利益而以法人名称在票据上签名的,也不是票据的伪造。伪造的票据,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也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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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票据伪造的法律界定
    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为票据的变造。[7]在票据法上,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是不一样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票据伪造所涉及的是票据的签章行为,而票据变造所涉及的则是票据签章以外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伪造人除了伪造签章以外,不可以伪造票据上的其他内容,恰恰相反,实践中,票据伪造人所伪造的除了签章以外,还附带有大量其他内容,如金额、日期、付款地址等。这也不是所谓的票据伪造与变造的竞合,因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作签章,不管其同时在票据上票据上记载的内容有多少,都属于票据伪造,既不存在独立的票据变造问题,也不存在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竞合问题。只有在票据上不作票据签章,而仅仅是变更或补充记载签章以外的一些内容时,才构成票据的变造。另外,在票据变造中,票据本身和票据债务人的存在都是真实的。正因为票据上所有的签章都是真实的,票据在变造前后都是有效的,只是票据关系人因其实施有效票据行为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伪造与刑法意义上的票据伪造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其中包括伪造汇票、本票、支票的情况。票据伪造这一概念同样存在于我国刑法领域。对于何谓票据伪造,刑法学界亦存在争议。有的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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