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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更多>

公示催告程序

  • 调解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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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调解的情况有哪些
    公示催告程序
    (一)、法院进行调解的主要是案情简单,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的案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但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是不能勉强的,发生这种情况,法院应当会及时裁判。(二)、调解过后的效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探望权的情况有哪些无探望权的情况有:1、父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很大,手
    2023-08-17
    135人看过
  • 调解协议能经过法院确认效力吗
    调解协议能经过法院确认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个规定,使司法确认制度正式入法,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之一。随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加了有关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该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194条规定,当事人应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然,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身份证明。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范围,应理解为除了《人民调解法》规定可以申请确认的以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
    2023-08-17
    377人看过
  • 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同意再审的理由有哪些
    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同意再审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再审的启动程序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人民法院院长只能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非本院的判决、裁定,包括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并被维持或者改判的判决、裁定,不能提交讨论;第二,人民法院院长只有提交讨论权,没有直接决定再审权。对于本院审理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否进行再审,应当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有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依照审判委员会的表决程序进行。经过讨论,只有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且经审判委员会多数人表决同意的,才能决定再审。(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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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再审的几种情形
    公示催告程序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我们在新闻报道中看到过一些由于客观或主观的原因造成的一些冤假错案,这会对本无罪的被告人造成非常严重的打击,甚至会影响被告人的一生,因此国家出台审判监督程序,为的就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
    2023-08-17
    306人看过
  •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可以上诉吗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可以进行上诉。由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不能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但这并非意味着无任何救济途径。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作为的当事人,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按再审程序做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程序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按普通程序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一审终审吗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是一审终审。我国适用一审终审的有以下几类案件:(一)最高院进行的一审案件;(二)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三)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四)法院作出不可上诉的裁定;(五)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对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不能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并且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调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也可以上诉。
    2023-08-16
    317人看过
  •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分类
    1、非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课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除以上3类外,从诉讼理论上说,还应当包括破产程序。但很多国家另设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特别程序作为民事纠纷中的一种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一些不复杂的案件完全可以采用特别程序来处理,可以大大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但是需要注意一点,特别程序实行一审
    2023-08-16
    323人看过
  • 独任制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独任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能够较好的体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能有效保证法官个人审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预。对独任制法官而言,一人独任审理将意味着由个人承担全部的审判责任,从而有利于加强责任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入审判的法官,由此也节约了国家的审判成本和审判资源。第二,独任制缺少其他法官的共同讨论和同行的监督,独任制审理时出现审判失误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独任制适用案件的审判期间是什么?(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由此也可以看出,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对应的,此外,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均采用独任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和派出庭一审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此推出,对于司法机关根据实际发回和按审判监督审理的案件是不适用简易,另外起诉时一方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时候也不能用简易了。对于独任审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人民陪审员是不能够作为独任审判的,其次,对于独任审判的案件也是比较特别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于独任审判。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
    2023-08-16
    342人看过
  • 撤销婚姻无效案件一审是终审吗
    婚姻无效案件对于身份关系的部分是一审终审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可以上诉。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件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2.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
    2023-08-16
    192人看过
  •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必须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如果只有妨害诉讼的意图,而没有付诸行动,不能认为有妨害诉讼的行为。比如,对证人作证不满,对自己家里人说要打证人一顿,但并没有去打,就不能认为有妨害诉讼的行为。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诉讼期间,指从起诉到执行终结的期间,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清产还债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期间。原告在起诉前和在申请再审阶段所为的某些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因为,起诉前,诉讼还没有系属人民法院,而申请再审时,诉讼程序已告完结,它们都不在诉讼程序中,因此,所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妨害诉讼的行为。但并不是说,对起诉前、申请再审时的违法行为没有人管,对此可依照有关法律,由有关部门处理。比如,对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必须是故意的行为。过失不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有的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比如,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但有些行为,是否出于故意还要作具体分析,比如,违反法庭纪律,可能是故意所为,也可能是由于一时气愤、不冷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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