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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 更多>

行政复议和解

  • 行政复议和解书
    行政复议和解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联系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第三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月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和解协议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一份。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年月日]
    2023-06-09
    179人看过
  • 烟台市将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6类复议案可调解结案
    今后,我市将推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6类行政复议案件可调解结案。此次我市推行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当事人双方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或复议机关认为符合调解条例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通过调解方式办理。但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正和合法性原则。符合调解的案件有:一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行政机关因行政赔偿产生的行政争议;三是行政机关因行政补偿产生的行政争议;四是事实难以查清、证据难以取得的案件;五是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存在障碍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牵涉面广难于作出决定的案件;六是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将会着重调解。
    2023-06-06
    208人看过
  • 烟台市将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6类复议案可调
    今后,我市将推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6类行政复议案件可调解结案。此次我市推行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当事人双方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或复议机关认为符合调解条例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通过调解方式办理。但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正和合法性原则。符合调解的案件有:一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行政机关因行政赔偿产生的行政争议;三是行政机关因行政补偿产生的行政争议;四是事实难以查清、证据难以取得的案件;五是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存在障碍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牵涉面广难于作出决定的案件;六是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将会着重调解。
    2023-06-06
    301人看过
  • 刘权: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立法反思与完善
    2007年5月23日在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总结我国行政复议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并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较多创新之处,比如新增了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首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增加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等等。其中第40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第50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也是学者们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第5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一首次对我国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规定,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一、和解与调解的含义和解,即
    2023-06-06
    404人看过
  • 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有什么区别
    一、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有什么区别?第一,和解是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自行和解;调解是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对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有关协调。第二,适用范围上: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而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第三,其他方面: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以后,行政复议终止。而行政复议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以后生效。二、有关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五十
    2023-06-06
    51人看过
  • 济南市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程序,快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当事人双方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或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办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复议和解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和解协议,且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第四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第六条书面和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住址;(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三)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四)和解内容;(五)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六)和解日期。第七条和解协议经复议机构认可后,制作《
    2023-06-06
    489人看过
  •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行政复议和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二)行政复议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
    2023-06-06
    127人看过
  • 如何运用行政复议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今年以来,汕尾市法制局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作了大量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近日,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来到汕尾市法制局,将一面写着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为民造福,功德无量的锦旗送到市法制局领导手中,感谢市法制局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及阳春市茂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着潮惠高速公路汕尾公平段工程的建设任务,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汕尾市安监部门向两家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两家企业认为处罚过重,向汕尾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法立案受理。汕尾市法制局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和法律适用,认为市安监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够规范,裁量标准没有细化。考虑到潮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如果立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将不能有效解决实质问题,且可能影响潮惠高速公司汕尾公平段工程的建设进度。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实质问题,市法制局决定柔性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引导行政争议双方和解。市法制局通过组织双方协调、沟通和疏导,最终促使行政争议双方和解并签订了《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市安监部门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两家企业接受处罚并缴交了罚款
    2023-06-06
    373人看过
  • 行政复议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吗?
    一、行政复议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吗?没有。如果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应当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对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2008年06月04日颁布的新的诉讼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修正延长为两年。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什么是复议和解复议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
    2023-06-02
    451人看过
  • 什么是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一、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行政争议所进行的活动。行政复议调解有以下特征:(一)行政复议调解只能发生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调解是复议机关审理权的拓展而不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延伸,只有在审查过程中复议当事人的协商行为完全处于复议机关的主持和监管之下,才能确保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裁判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发生双方恶意串通或行政机关单方施压等违法行为。(二)行政复议调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外的复议当事人。复议机关做为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的中立方,不代表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只有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自愿、明确提出协商解决的意思表示,行政复议调解方能成立。(三)行政复议调解应针对行政争议标的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争议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调解作为复议机关审理权的延续必须也只能是针对这一行为进行。(四)行政复议调解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纠纷。行政复议调解作为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解决争议、化解矛盾,这一点与民事调解并无本质区别。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方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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