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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一级复议制的概念:... 更多>

行政复议制度

  •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最早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见之于1950年1月15日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检查机关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这里的申请复核处理,究其实质就具有行政复议的性质。可以说这是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的雏形。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一次在法规上正式出现了复议二字,并明确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受案范围,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以后,随着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的法规的颁布,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越来越扩大,相继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暂行海关法》等法律规范,都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快,行政复议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规定有行政复议内容的法律、法规数量日益增多,如《海关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商标法》、《专利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都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但由于缺乏一部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系统规范的法律,总的来说行政复议案件还不多,行政复议制度也不够健全。1989年行政诉讼法公布后,为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制度的施行,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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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思路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又面临诸多的矛盾与问题。行政复议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操作层面的问题,如行政复议申请人范围的确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转送的程序、行政复议文书的格式、复议案件数量的统计等等。另一类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如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行政复议机构的作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方向等等。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刻意回避司法化,将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的弊端,随着行政复议法实施几年来的实践,逐步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行政复议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使行政复议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实施行政复议法之后,行政复议案件曾经有过短暂的上升,到2001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突破了8万件大关,达到历史最高点,但自此之后就一路走低,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受案数量的负增长。第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使复议工作在实践中面临各种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例如,对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合法性与合理性全面审查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证据规则等,行政复议法均规定得非常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复议工作的开展。第三、由于行政复议机制失灵,导致诸如信访、申诉、街头抗争之类的非规范性争议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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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升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营造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复议的终极目的是化解行政争议从行政复议的功能来讲,行政复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要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对行政机关则侧重于对其行使职权的监督和保障,而行政复议的终极目的是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行政复议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权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核心宗旨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过滤器。行政复议作为内部层级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和变更决定。由于有这一法定监督机制,行政机关更加注重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是政府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的融合剂。作为制度设计,行政复议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有效地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缓解官民对立,促进社会和谐。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亟待提升由于主客观方面原因的影响,当前行政复议功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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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制度亟待四方面完善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新要求,结合行政复议法实施五年来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依据行政复议法的原则和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这是在日前闭幕的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上,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在专题报告《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展望》中所强调的。在报告中,青锋指出,截至2005年6月,已经有8个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有关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10个省、自治区或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行政复议的地方政府规章,26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有关行政复议的部门规章,各地方各部门还发布了若干关于行政复议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实施五年多来,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是良好的,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青锋又指出,由于行政复议法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由于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规定,需要补充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作了不少司法解释,其中有些涉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在制度上与之衔接;由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过制度加以贯彻落实,所以,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迫在眉睫。青锋认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关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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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财政局积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法治财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武汉市财政局严格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一、认真受理,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财政局结合财政工作实际,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一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认真立案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书面申请等形式进行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其提供的信息以及资料核实相关情况,在法定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被申请人。二是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程序以及时效规定,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在涉及到重大、复杂案件时,采用了现场调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掌握的案件事实清楚、准确;案件证据客观、真实。同时,市财政局力争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解。三是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市财政局针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积极主动与法律实务丰富的律师以及资深法官探讨研究,不断提升自身法律业务能力,确保办理案件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四是不断健全行政复议各项程序。如严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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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改革思路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面广量多,成因复杂,处理难度大。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法律渠道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制度建立之初监督功能为主的价值定位,导致复议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削弱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改革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定位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科学定位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准确分析行政复议工作的问题,明确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方向;有利于科学设计行政复议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一)行政复议制度价值取向的转向一直以来,理论界对行政复议的价值取向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监督说,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以监督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为终极目的;另一种观点是救济说,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终极目的。《行政复议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和救济功能,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介于监督与救济二者之间,以监督为主,附带救济的价值取向。这一价值取向造成了复议机关众多,复议工作行政化,复议人员非职业化的局面。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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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如何?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最早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见之于1950年11月15日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检查机关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这里的申请复核处理,就指的是行政复议。可以说这是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的雏形。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一次在法规上正式出现了复议二字,并明确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受案范围,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以后,随着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的法规的颁布,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越来越扩大,相继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暂行海关法等都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人八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快,行政复议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规定有行政复议内容的法律、法规数量日益增多,如海关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商标法、专利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都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但由于缺乏一部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系统规范的法律,总的来说行政复议案件还不多,行政复议制度也不够健全。1989年行政诉讼法公布后,为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制度的施行,国务院于1990年12月制定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对申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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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行政复议制度比较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也不一样。概念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声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做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做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英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复议的范围各国行政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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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
    (一)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二)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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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让行政复议制度成摆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该法确立了一些较为先进的制度理念,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欢呼。主流学者曾经指出:《行政复议法》的颁行,是我国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强化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救济权的保护,给了老百姓许多方便。他们还进一步指出了该法的八大方便:一是请求救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二是申请期间的设定意味深长;三是选择复议机关的空间进一步拓展;四是申请复议的方式更加灵活;五是复议审查方便快捷;六是举证规则具有重大突破;七是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意志得到尊重;八是救济措施得到进一步强化。然而,几年来的复议实施实践,却多少让人有些失望。人们看到:一方面是许多人申诉未果;另一方面是为权利保护便利而专门设计和改革的复议制度,出现公信力下滑、力量闲置。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我们注意到,有三个重要原因影响了复议制度的健康发展。首先,庸俗的官官相护观念作祟。有些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心得罪本系统的其他官员,日后难以合作;加之我国上下级行政机关实行领导和服从关系,下级所作出的许多行政行为都事先向上级机关请示过,一旦出现违法,下级就千方百计做工作,要求上级网开一面。从而导致复议机关徇私枉法。其次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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