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1.预约是合同的一种,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履约。违反预约当然也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预约非本约,其存在的目的是准备签订本约,故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同于本约。在一般情况下,预约的内容并不能
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是: 1、预约是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双方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违约当然也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预约非本约,其存在的目的是准备签订本约,因此其对双方的约束力与本约不同,一般情况下,预约内容不能直接转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是: 1、预约合同依法成立的,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约合同也存在违约责任。属于正式合同的前置,与本约相区别,而且不拘泥于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名称,而是应当结合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的内容及合同履行的情况来进行综合考察,除非具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预约合同的效力满足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行为人订立预约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预约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法定其他条件等。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
预抵押称为预告登记抵押,其效力主要有对抗力、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保证未来享有抵押权的效力。详细如下: 一、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有对抗效力; 二、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做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口头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分为以下情形: 1、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分为以下情形: 1、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预约合同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责任有: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