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债务人抗辩事由有: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如下: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3)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签章伪造或变造记载事项的抗辩。 (5)票据上记载的
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提出抗辩的事由有: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等。
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如下: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民法典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的分类有: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债务人的抗辩权有: 1.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2.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3.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债务人抗辩权的类型: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三)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
债务人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
票据抗辩权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是作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